未列名机器附件的归类思路研究

众所周知,不同于第九十章,第十六类注释并无关于第八十四、八十五章机器(注:本文所称“机器”包括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装置)之附件可按适用的机器一并归类之规定,故除84.66、85.22等部分通过品目条文列名的附件外,未列名的机器附件常因归类规则适用之复杂而诱发出各类争议,甚至出现了适用总规则四直接将机器附件按零件归类之主张。

事实上,协调制度作为一套发展相对成熟的商品分类目录,发展至今虽仍存在不少瑕疵,但瑕不掩瑜,完全可以通过现有的规则解决上述未列名机器附件的归类问题,故将此类商品的归类思路作如下讨论。

相较于直接适用“最相类似”原则将附件作为零件归类,未列名机器附件理应优先考虑品目84.79和85.43两个“未列名”品目,但由于归入两者尚须符合“独立功能”之条件,故还须同时考虑84.79品目注释关于“独立功能”的相关解释:

据此,下列机械装置应视为具有“独立功能”:

1.可独立于其他机器设备之外执行其功能的机械装置(不论是否配有发动机或其他动力装置)。

……

2.必须安装在另一台机器或器具上,或安装在一套较复杂的设备中才能执行其功能的机械装置,但其功能必须是:

(1)不同于所装机器设备的功能;以及

(2)在上述机器设备操作中并不起必不可少的和不可分割的作用。

……

由于“附件”本自具足“必须安装在另一台机器或器具上,或安装在一套较复杂的设备中才能执行其功能”以及“并不起必不可少的和不可分割的作用”两种属性,故实际上判断有关附件是否具有“独立功能”仅须考察其功能是否“同于所装机器设备的功能”。

对于功能同于所装机器设备的功能之附件,应当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所装机器设备为第八十四、八十五章有关品目列名之机器,则与之功能相同的附件亦当为列名商品,但由于本文讨论对象是未列名的机器附件,故在本文的框架下不存在此类附件;二是所装机器设备为品目84.79或85.43的未列名具有独立功能之机器,则附件本身亦当具有独立功能,但由于功能同于所装机器设备的功能本身已违背了注释关于“独立功能”之规定,所以实际上亦不存在此种类型的附件。换言之,功能同于所装机器设备的功能的未列名附件是不存在的。

对于功能不同于所装机器设备的功能之附件,则当视其具有独立功能,此时若附件本身属于“机器”,则应按具有独立功能的未列名机器归入品目84.79或85.43,或作为组合机器按具有主要功能的机器确定归类;若附件本身不属于“机器”的范畴,则一般应当按其构成材料归入相应的品目。

综上所述,对于第十六类各品目均未列名的机器附件,或应作为具有独立功能的未列名机器归入品目84.79或85.43,或应作为组合机器按具有主要功能的机器归类,或应按其构成材料归入相应的品目等,而绝无将上述推导过程简化为“最相类似”原则,直接适用规则四将机器附件按零件归类之必要和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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