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草本植物茶的归类研究
众所周知,归入品目12.11的草本茶仅限于由单一品种的植物或植物某部分构成的产品,而不包括由不同种类植物组成的类似产品。例如,由单一品种的干制菊花(Chrysanthemum morifolium)构成的草本茶可归入品目12.11,但由菊花与枸杞混合制得的茶包一般就应当按未列名食品归在品目21.06。
由此可见,草本植物茶归于品目12.11的关键点就在于其是否由单一“品种”的植物或植物某部分构成。
然而,所称“品种”实际上存在一个确立细分程度的问题。对于植物而言,从生物分类学的角度主要就有按界、门、纲、目、科、属、种的区分方法,此外还包括诸如产地、等级的差异等(例如,杭白菊与贡菊)。换言之,要想确定一种草本茶是否由单一“品种”的植物或植物某部分构成,首先应当明确12.11品目注释所称“品种”对应的细分程度。例如,由同属不同种的薄荷构成的产品是否可视作注释具体列举的“薄荷茶”的范畴?
在英文版本的协调制度注释里,所称“品种”的原文为“species”,即对应于生物分类中“种”的概念。尽管species亦可广义地指代kind或sort,但对于植物产品来讲,显然将其理解为一种“biological classification ranking”更为合理。
以此之故,由单一留兰香薄荷(Mentha spicata)或椒样薄荷(Mentha piperita)构成的草本茶可归入品目12.11,但由两者按比例混合调配而成的薄荷茶就应当归在品目21.06,因其为同“属(genus)”不同“种(species)”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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