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圣贤的理论是错的吗?《天道》理解宋第一人朱熹的理论
宋代,学识最深、影响最大的是朱熹。在此基础上,他总结了前人的思想,特别是宋代理学,建立了庞大的理学体系,成为宋代理学的一大成就,其功绩为后世所称道,其思想更被尊称为官学,而其本身与孔子圣贤并提,称为“朱子”。
元、明、清三代一直是封建统治阶级的官方哲学,标志着封建社会意识形态更加完备。元皇庆二年(1313年)复科举,令朱熹《四书章句集》为标准取士,朱学定为科场程式。明朝洪武二年(1369年),由朱熹等人“传注为宗”。于是,朱学成为巩固封建社会统治秩序的精神支柱。加强了“三纲五常”,对后期封建社会的改造起了一定的阻碍作用。同时,朱熹的思想思想也深刻地影响了明代王阳明的思想思想。而王阳明“知行合一”思想是对朱熹哲学思想的突破。
朱熹理学
朱熹理气论;
1.理是先于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的形而上者。他认为理比气更根本,逻辑上理先于气;同时,气有变化的能动性,理不能离开气。他认为万物各有其理,而万物之理终归一,这就是“太极”。
《天道》解读:理就是道,道就是世间万物的规律,规律如来不容思议,气,有变化性,属于术,有道无术,术尚可求之,有术无道,止于术。
2.理是伦理道德的基本准则。朱熹又称理为太极,是天地万物之理的总体,即总万理的那个理一。“太极只是一个理字”。太极既包括万物之理,万物便可分别体现整个太极。这便是人人有一太极,物物有一太极。每一个人和物都以抽象的理作为它存在的根据,每一个人和物都具有完整的理,即理一分殊。
理在人身上就是人性。朱熹又称理为太极,是天地万物之理的总体,即总万理的那个理。气是朱熹哲学体系中仅次于理的第二个范畴。它是形而下者,是有情、有状、有迹的;它具有凝聚、造作等特性。它是铸成万物的质料。天下万物都是理和质料相统一的产物。朱熹认为理和气的关系有主有次。理生气并寓于气中,理为主,为先,是第一性的,气为客,为后,属第二性。
《天道》解读:佛乃觉性,非人,人人都有觉性不等于觉性就是人。
解:人人都可以有自己的觉性,但不是每个人都是一样的,不同的人不同的觉性对外界感知就是不同的相。
理是伦理道德基本准则,有准则但不是人人都遵守,人人觉性不同,对理的理解也不同,如果人人都遵守道德,那这个世界也就没有犯罪的人了,每个人的理为太极,太极有理也有气,也就是有道也有术,每个人的理加在一起就是天理的总体,每个小理的差异性也导致了天理的不同,随着不同时期,不同朝代皆有不同。
格物致知论;
在“知”“行”关系上,朱熹主张“知先行后”。朱熹的知行观,是指儒家的个人道德修养和实践。由于道德实践需要封建伦理指导,因此“知为先”。又因封建伦理不能只流于空谈,所以“行为重”。“知先”“行重”是实践道德的两个方面,有其内在的逻辑一致性。如果从认识的角度看,“知先行后”颠倒了主次关系。认识来源于实践,知行之间应以“行”为第一性。“知为先”的主张显然是错误的。至于所谓“行为重”,虽有其合理因素,但它强调的也只是封建知识分子的个人道德实践。
解读:知前行后,知为先,行为重,论点如下;
对:知道了前进的方向,已经有了前期的理论计划再行动,这个就好比现在比较人们的词“选择大于努力”,在一条不明确不清晰的道路上低头就是走,也许浪费的青春和精力也不会有好的结果,也有法律道德提倡的一部分,先法律允许的事才可以做,否则不能做,知道这件事是道德的那可以做,否则不能做。
错:明代王明阳已经解释的很清楚了,认识来源于实践,知行之间应以“行”为第一性,举个例子:男孩追求女孩,你如果不行动去追求,那一定是两种可能性,可能追上了和可能没追上。但是如果你行动了,那就只有一种结果了。
事业上也是一样,看到了一个好的项目,但是心理没有底,迟迟不行动,左顾右盼,犹犹豫豫,最后啥也没干,那就有两种结果,但如果你开始行动了,那就只有一种结果了,知道结果再安排下一种尝试,不断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