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一次性补偿收入专题学习
一、政策依据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
例题:2020年6月,某公司因为增效减员与已经在单位工作10年的小张解除劳务合同,公司支付小A一次性补偿金20万,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6000元,则张某应该就该项一次性补偿收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多少?
解析:一次性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36000*3=108000元),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200000-36000*3)=92000。
按照综合所得税率表:税率10%,速算扣除数2520;
应交个人所得税=(92000*10%-2520)=6680(元)。
二、实务操作
(一)例:2020年5月,甲公司与员工张某解除劳务合同,张某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370000元,已实际缴纳三险一金共计40000元。假定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80000元,甲公司应如何进行扣缴申报?
解析:
1.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张某与甲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370000元中,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240000元(=80000×3),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按照国家和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三险一金共计40000元,可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370000-240000-40000=90000(元)
查《综合所得税率表》,适用的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20。
应纳税额=90000×10%-2520=6480(元)
2.扣缴申报表的填报
该公司应于2020年6月的申报期内,将已扣缴税款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填报《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节选)
姓名 |
收入 |
免税收入 |
三险一金 |
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应纳税额 |
2 |
8 |
10 |
12-15 |
33 |
34 |
35 |
36 |
张某 |
370000 |
240000 |
40000 |
90000 |
10% |
2520 |
6480 |
申报注意事项:
1.“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是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而不是因为劳动合同终止等其他原因而取得的。
2.“3倍工资”是当地年平均工资而不是月平均工资。
3.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没有选择权,只能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年度税率表),计算个人所得税。
4.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5.由企业支付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不作为社保费的缴费基数。
(二)例:用人单位为海淀区某企业,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原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北京市(不是海淀区)上一年度城镇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规定,个人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原任职受雇单位所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上一年度城镇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免税收入填写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数据;超过3倍数额时超过部分进行计税,免税收入填写上一年度城镇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