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的李女士这几天突然收到一纸诉状,有一...
青岛的李女士这几天突然收到一纸诉状,有一家中介公司告了她,说她在买卖房子的过程中跳单了,要求她赔偿各种费用,但是李女士对这家中介公司却完全没有印象......
李女士确实在2019年6月底买过一套房子,也确实是通过一家中介公司买的,付款过户流程走完,所有的中介费、居间费什么的,都付清了的,房子也早就入住了。
而这家告她的中介公司叫中信友邦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李女士使劲回忆买房的过程,实在想不起有找这家中介看过房。诉状上起诉她跟这家公司签订过独家委托买房合同,但是却在另一家中介公司成交了房子,属于跳单行为,要求她赔偿违约金、中介费和律师费等,共计16万多元。
与诉状一起寄过来的还有一份她签过字的独家委托合同的复印件,李女士有点懵,真想不起来什么时候签过这样的合同。她按照诉状上的地址,找到了这家中介公司,原来这家公司之前是叫二十一世纪不动产,现在换了名称了,叫中信友邦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
她想起来买房的时候,她是在散步溜达的时候,看到这套房子的门上贴着出售,她上网一搜,好几家中介都挂着这套房子,下面有经纪人的联系方式,于是她随便联系了几个经纪人看房。至于这些经纪人到底是哪家公司的,她没有留意。
这套房源是很多中介公司共享的,都可以带客户去看,当时她看了很多小区的房子,这套房子先后有德祐、科威、二十一世纪等中介带她看过,看完后,经过比较觉得这套房子合适,她就找了一家中介费比较低的公司成交了。
那么那份委托合同是不是她签的呢?看上面的字确实是她的,她记得当时的中介业务员要带她看房前,给她签过一个看房协议,说是签了看房协议才可以看房,她急着看房,也没有细看,就签了字。谁知道,这个看房协议上,关于买房的委托方式有两个选项:1、独家委托,2、非独家委托,李女士签过字的合同上在'独家委托'这个选项上打了勾。
于是,这家公司就相当于有了李女士独家委托跟他家买房的合同了,一旦李女士跟别的中介公司买了房,那就属于违约、跳单了。
而这一切,李女士完全不知道,她只是为了尽快看房,签了这个合同,作为中介公司当时也完全没有跟她解释过合同里的有关条款,并且在李女士买好了房,入住了,这家公司也没有找过李女士说起过关于违约的事。
现在李女士只有这份合同的复印件,当时看房的原件也没有,中信友邦的负责人也没有拿给她看,当时带她看房的人也找不到了,因为她自己都不记得是哪个人带她看的。
就这么突然地一纸诉状把她给告了,李女士感到非常震惊,也非常委屈,她对于这个16万元的违约金到底有没有赔偿责任呢?
我认为:
1、李女士当然自己是有责任的,当时签字的时候没有看清合同内容,就凭业务员说的就签了字,任何的签字都是要负法律责任的,所以在签字前看清楚要签的东西究竟是什么,这很重要。
现在李女士确实有签过字的一份独家委托合同,中介也确实带她去看过房,如果李女士真的是跳单了,那么她的确是要负法律责任,因为民法典里就明确有关于跳单的规定。
2、而作为中信友邦的业务员,问题更大,这个看房合同里有这样的选项,为什么没有跟李女士说清楚,选项难道不应该是李女士自己来选吗?而这个勾肯定是中介的人打的,绝对不是李女士打的勾,否则李女士不可能完全不知情。
勾不是李女士打的,但是这份合同李女士又签了字,那么这样一份并不是出于李女士自愿选择的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力呢?
况且还有一个疑问,这个勾有没有可能是李女士签过字后,打上的呢?或者是看到李女士在别的中介公司成交了,这边恼羞成怒,把合同翻出来,打一个勾,这也是完全有可能的。
因为在李女士跟别的公司成交的时候,如果真的有这么一个硬气的合同在手,他们中信友邦完全可以拿出这份合同,去跟李女士交涉,让她在自己公司成交。为什么全程他们都没出声?就是后面入住了,他们也没有任何提醒,没有找过李女士的任何麻烦。
那个带她看过房子的业务员,眼睁睁看着自己应该有的提成就这样不翼而飞,他竟然什么都不说?于情于理于人性,这都是不可能的吧?
但是现在合同也签了字,李女士就是有嘴也说不清了,今年年初的时候,在北京就有一个案例被判了跳单,毕竟现在我们有民法典,是有法可依的。
我不知道这样的分析对不对,但是这件事给每一个买二手房的人提了一个醒,在看房过程中,多问几个为什么?每一份要签字的东西,都要逐字逐句看清楚了,再决定要不要签字。
别指望别人会对你解释那么多,他们巴不得你啥也不清楚。毕竟买房不同于买菜,涉及金额太大,涉及法律事务太多,千万要对自己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