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名胜古迹上刻字”是什么时候被法律禁止的?

八达岭长城又被刻划了,还好人抓住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已对三人作出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处罚。
我记得小时候的思想道德修养课程里,就有很多关于在名胜古迹上刻字要被罚款的案例,而很多人也是通过这些事学会了“到此一游”的成语。
游客“涂鸦”是旅游景区普遍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说起“到此一游”这种行为的由来,有人说是中国的立言传统。立言,可以抒发志向,延续功德,传承文明。历代先贤都把立言看作自己的历史使命,他们认为只有卓越不凡、敢于立言者,才能身后扬名。中国古代文人在旅游时也喜欢创作些诗文书法等,以此来寄情山水,千古留名。
但是古人在名胜古迹留下的诗文书法等等,和现在所谓的“到此一游”之类的粗俗话语是不可同日而语的。古人留下的至少是一种艺术作品,随着岁月的流逝,已然和自然景观浑然一体了。而“到此一游”之类的粗俗话语显然是对景点的一种损害和玷污。更何况,即使是古人的一些传统放在现在,也多有不适。
北宋元八年(1093年)处州太守关景晖的南明山题刻
另外,对于古人来说,他们没有其他途径记录自己的游览记录,只能是靠刻划的方式,这也间接成为后人了解史实的方法之一。一些古人的刻字,反而有利于我们去进行考古研究,据《陕西通志》记载, 陕西临潼骊山西北麓的温泉有“秦始皇于此砌石韧字” 的题字。由此证明, 温泉疗养与温泉旅游在秦朝就已经存在了。
“涂鸦”一词最早出现在唐朝的卢仝的名诗《示添丁》中,“忽来案上翻墨汁,涂抹诗书如老鸦。”于是后来就用“涂鸦”比喻自己书画或文字作品的拙劣或胡乱写作,主要是自谦的意思。然而,到了现代,《牛津英汉双解字典》将“涂鸦” (Graffiti)解释为在公共墙壁上涂写的图画或文字。从“涂鸦”的定义来看, 新石器时期先民们在洞穴、崖壁上所作壁画、雕刻, 不应看作是“涂鸦” ,而应归为“洞穴文化”或“岩洞文化”的范畴。古代那些社会名流在旅游景区景点留下题壁诗、词或书法、雕刻作品, 也不应看作是“涂鸦” 。
古代的旅游者之所以喜欢刻字,是因为他们普遍感到有必要把自己的游览载入史册,因而在名胜古迹旅游过程中,希望“雁过留声”,想尽方法在文物古迹上留下自己的名字或墨宝。这不仅是中国,在国外也不能幸免。如约翰·斯密斯在1878年参观帝王谷时,竟别出心裁地在壁面上刻下了自己的尊姓大名;英国著名诗人拜伦对古希腊文明爱慕之至,以至他在游历了古希腊海神波拉冬的神殿之后,在一块大理石石柱的一侧,刻下了他的名字“Byron”,这也许是名人在名胜古迹上涂鸦的典型例证之一。在法国巴黎,罗丹的一些人像雕塑,从底座到大腿和腹部,写满了七扭八歪的文字,甚至连巴士底纪念碑的碑座都不能幸免。
随着工业革命带来的交通越来越便利,出游的人也越多,很多普通人出门后也学着古代文人墨客,企图用刻字的方式留下自己的痕迹,也让后人“观摩”。而这种毫无历史意义,文化素养的刻字,基本就是在破坏文物古迹的真实性、历史性、完整性。
八达岭长城上的刻字,有英文也有中文
然而这些游客涂鸦对于文物古迹来说几乎是毁灭性的, 目前科学技术条件虽然已经非常先进,但也无法保证完美复原与修复被损坏的文物。就说这一次又被刻划的长城吧,简直就是现代以来被破坏得最高频率的古迹,20 世纪70 年代末80 年代初, 随着观光旅游的日益普及, 长城遭遇了一次“毁容高峰” 。针对长城城墙上游客留下的累累刻痕, 2005 年11 月中国长城学会与八达岭长城管理委员会面向全社会紧急征集万里长城“整容”方案, 虽然征集了近千条建议, 但真正具有科学性、保护性、可操作性的方案却没有, 大多数方案只能造成长城的二次破坏。
在20 世纪30、40 年代,红色根据地及其解放区的人民政府,就颁布了《东北解放区文物古迹保管办法》等,成立了胶东文物管理委员会、山东古代文物管理委员会和东北文物管理委员会等。1949 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即将南下之时,部队人员专门携带《全国重要文物建筑简目》。1961 年,国务院颁布了《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1979 年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设立了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和故意破坏珍贵文物、名胜古迹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刑事处分的规定该法于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施行。共八章33条,其中第七章第31条规定:(1)贪污或者盗窃国家文物、盗运珍贵文物出口或者进行文物投机倒把活动情节严重的、故意破坏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名胜古迹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流失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私自挖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以盗窃论处;(3)将私人收藏的珍贵文物私自卖给外国人的,以盗运珍贵文物出口论处;(4)文物工作人员对所管理的文物监守自盗的,依法从重处罚。
1997 年刑法特别增加了文物犯罪章节,其中,妨害文物管理罪包括8 种犯罪: 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过失损毁文物罪,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倒卖文物罪,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可见,我国对文物安全的立法保护,一方面侧重监督与监管的行政立法保护,另一方面则凸显刑事制裁的威严。
2002 年,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在表述上更科学,扩大了文物范围,将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壁画以及代表性建筑列为文物,新增加了文物工作的方针等内容,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2007 年,第二次修正文物保护法,对以上内容依然沿用。
同时,其他法律条文里也有关于破坏文物的规定。宪法第22条规定:“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文化遗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5条第6项规定:“污损名胜古迹或者有政治纪念意义的建筑物”的“处十日以内拘留,二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文物保护法第1条第3项规定:“故意破坏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名胜古迹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怎样追究刑事责任呢?刑法第174条规定:“故意破坏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名胜古迹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我国各地还有一些地方法规对保护文物,古迹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故宫300年历史大缸被刻字
其实从前面那张长城刻字的图以及之前举的巴士底纪念碑等例子可以知道,在文物上刻字并非只有中国才有,才世界上其他国家也是很常见的。即便是大部分国家都已经重视起了文物保护,但仍然对这些人很头疼。
比如在埃及,在重点旅游景区可以见到大批“旅游警察”。他们不仅保护游客的人身和财产,主要职责是监督游客,防止他们在文物上信手涂鸦,或有任何破坏或盗窃文物的举动。一经发现,旅游警察有权依法予以严惩。埃及新的古迹保护法案规定,对破坏神庙、古雕像等古迹者,可根据情节轻重,施以不同额度的罚款,最高可达10万美元,或者直接无期徒刑。
再比如说墨西哥,现行文物保护法律是1972年颁布的《考古、历史和艺术文物和区域保护法》,其后经过数次修订。在2014年的修订中,针对非法考古挖掘、非法施工和破坏文物等行为,重新制定了刑罚和经济处罚标准。经济处罚的内容是相当于1000到5000个最低日工资的罚款,至于刑罚则是最低3年、最高12年的监禁。
文物是一个民族和国家文化的重要载体,文物保护工作关乎一个国家的文化命运。通过对毁损类文物犯罪的原因分析,找出相应的对策,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贯穿于立法过程中,逐步完善我们的立法,才能够尽可能的减少毁损类文物犯罪的发生,真正的保护文物这一世界文化的结晶。
参考资料:《毁损类文物犯罪的成因与立法完善》许桂敏,郭淼;《游客“涂鸦”及其意义探讨》李宏、赵冰等;《沧桑的叙说 文物保护与环境》郑凯歌,林英爽;《防控文物犯罪的监管对策研究》许桂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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