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野:《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亦保护教师
虹野:别忘记《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也是为了保护教师权益的
文/虹野
日前,有网友曝料称,赣州市章贡区水南小学一女老师撑伞指挥着学生在烈日下洗车。6月25日,中国江西网记者获悉,该名老师已被学校处分,认定2016年度师德考核不合格,扣除3个月绩效工资。
显然学校认为该教师让小学生帮她洗车属于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包括笔者本人也尝试从多个视角来看教师让学生帮自己干私活的行为是不是违反职业道德的。如果教师偶尔找学生干活,从师生关系的角度来看,似乎有利于师生亲近;如果从保护学生权益来看,又怕这种“偶尔”的行为变成常态化。
在新闻中,笔者没有看到这位教师是不是经常指使学生帮她干私活,如果仅仅从这一件事情来说就认定这位教师师德不合格似乎是有些不妥当的。笔者查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八不准”》、《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江西省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办法》,并没有发现哪一部法律法规明文规定“教师偶尔让学生帮自己忙干点私活”是违法违规的。在《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受处分的违纪行为中,只有第10条“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与““教师偶尔让学生帮自己忙干点私活”沾了一点边。而且这还得继续回到开头的思考:“教师偶尔让学生帮自己忙干点私活“算不算违反师德的行为,算不算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如果这种行为讨论不清楚,那么后面的处罚就没有什么依据了。
有不少专家私下交流认为,教师和学生地位不平等,所以应该杜绝任何有可能侵犯学生权益的行为。为了避免教师通过权威地位让学生经常性的为教师干私活,应当把教师让学生干私活列入违反师德行为。笔者本人则认为在《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中并没有找到这种行为是违反职业道德的,而“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认定则应该归属江西省教育厅或者赣州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的实施细则,笔者查询了赣州市教育局网站,并没有发现具体的实施细则。这也就是说“教师偶尔让学生为自己干私活”是不是违反师德的行为,水南小学并没有认定的资格。
即便是“教师偶尔让学生为自己干私活”属于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是否属于师德考核不合格的行为还值得商榷,最为重要的是在《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处理办法中并没有扣绩效工资这一项,绩效工资属于教师劳动所得,我们没有理由因为某人道德败坏而剥夺其劳动所得。
因此,无论关于对指挥学生洗车的女教师的惩处,无论是原因还是惩处的程度都是有待商榷。
写到此处,或许有不少人,可能是专家,也可能是家长,会不理解我为什么为一个侵犯(可能)学生权益的人说话。这里我引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作为我写这篇文章的理由,“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规范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不仅仅是为了保护学生的权益,同时也是为了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执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的时候,千万不能让““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变成一个框,什么行为都往里面装,更不能让学校在执行的环节中通过“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随意侵犯老师的权益,更不能不遵从职业道德处理办法肆意加大处理力度。
鉴于此,我认为赣州市章贡区水南小学学校对该女教师的处理是失当的。
(虹野 中华教育改进社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