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瓶OTC,药店被罚10万,原因是...

▍来源:赛柏蓝—药店经理人
▍整理:夕语
一瓶利润仅0.1元的OTC,足以让一家药店倾家荡产......
要知道,一瓶藿胆丸,药店的利润仅0.1元,如因一次失误,不算其他损失和成本,仅罚款需要卖100万瓶才能弥补。
一药店卖过期药,市场总局通报了
2月19日,国家市场总局通报了15个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典型案例。其中,一家药店因销售过期药被通报,且罚款10万元。
典型案例四显示,2020年1月2日,河南省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舞阳县民康医药有限公司五十七分店进行药品经营许可证更换验收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的药品“广健”牌藿胆丸(9瓶)已超过有效期。
该店设置有不合格药品箱,位于进店东侧药品阴凉柜南边,但该药未放置在不合格药品箱内,而是放置在店内进门西侧OTC丸剂类货架前桌子内。放置位置既未标注“已过期”之类警示语,又不能提供该过期药品的不合格药品记录台账,计算机系统陈列检查记录中也未显示该过期药品的记录。
该店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1月3日立案调查。
罚款10万元,利润仅0.1元/瓶
经调查,舞阳县民康医药有限公司五十七分店于2018年2月3日从周口市天久康药业有限公司以单价1.70元/瓶的价格购进广州粤华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OTC类药品“广健”牌藿胆丸20瓶,并以每瓶1.8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
该药品外包装上标识的内容为:广健,OTC,藿胆丸,生产厂家:广州粤华制药有限公司,产品批号:171001,生产日期:20171012,有效期至201909,固体药用塑料瓶(高密度聚乙烯)包装,每瓶装36克。
2020年1月3日,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再次对该店依法进行检查,在该店经营使用的计算机内未发现对药品“广健”牌藿胆丸的购进、销售、陈列检查、过期药品以及近效期药品情况的记录。在该店的卫生检查记录表和陈列药品质量检查汇总记录中也未发现药品“广健”牌藿胆丸的相关记录。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了关于药品“广健”牌藿胆丸供货方周口市天久康药业有限公司的销售(复核)清单、资质文件等。经过对该店相关负责人的调查,证实该店未对药品“广健”牌藿胆丸的销售情况进行记录。
2020年1月14日,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所扣押的药品“广健”牌藿胆丸进行抽样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四部的要求。
2020年4月16日,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终结,认为舞阳县民康医药有限公司五十七分店销售劣药“广健”牌藿胆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之规定,属销售劣药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销售劣药经营额较小,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且能够主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截至案发,未接到患者使用上述药品藿胆丸后有不良反应的投诉,社会危害性较小,尚未达到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确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较轻”,对其作出罚款10万元并没收违法销售的劣药“广健”藿胆丸9瓶的决定。
最低10万,最严处罚来了
依照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制售假药劣药的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 据悉,2019年9月至2020年12月,药品监管部门查办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领域违法案件10.77万件,罚没款18.40亿元。
新版《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按照新版《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换句话说,按照新版《药品管理法》规定,该药店被罚款10万算是最低处罚了。而且,自新版《药品管理法》实施以来,类似的案例屡见不鲜。
成都某药店销售过期中药饮片,货值金额77.61元,售出10克,违法所得4.5元,被罚10万元;浙江杭州市下城区一家药店因销售了两盒过期药,被该区市场局开出了10万的罚单,而这两盒药的总价值还不到100元;在长春市也有一家药店因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被罚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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