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职责4:应急演练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规定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职责中第四条款就是“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由于应急预案没有演练或者演练不熟练,发生事故之后应急预案就不能发挥相应的作用,这样的案例有很多。
这一个条款应该和企业负责人的职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比理解。
对企业负责人来说他是要组织应急预案制定和实施,全单位的应急预案一般是由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来起草的,而具体的部门应急预案是由相应的部门来制定的,当然这一部分内容并没有写进安全生产法。
要开展相应的演练,综合应急预案的演练是由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来组织的,企业部门的应急预案演练是由相应的部门来组织的,当然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要参与相应的演练。
应急演练的要求,国务院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有具体的内容,第八条“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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