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安全设施设计导则学习六:设计依据

《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是《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45号令)的配套文件,执行的时候也要考虑《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

当然与三同时办法要求内容还是有一些区别的,不一致的地方应该以45号令为准,毕竟这个是专门的办法来规定的。

先说说设计依据,这一块没有太多可以交代的,导则的内容说的很详细,和原来的试行版相比详细多了。

一般来说,排列顺序是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这个顺序一般比较固定,然后就是任务依据(合同或者委托)、后续就是技术文件。

国家法律法规指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主要是人大常委会)发布的XX法,国务院发布的XX条例。

地方法规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发布的XX省(直辖市、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其他的适用的条例,都是属于地方法规。

规章有部门规章和地方部门规章,比如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现应急管理部)发布的管理办法,住房与建设部门发布的管理办法等,地方为了规范有关内容地方政府和部门也有相应的管理办法,比如《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

标准规范就是设计的标准和规范,排列应该先国家标准,后行业标准,标准之间应该依据标准号顺序排列,以便于检查和核对是否遗漏和重复。

技术文件中有项目批复文件、前一阶段的预评价报告及其批复(有的地方是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及其审查意见)、初步设计文件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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