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才算如实告知

1、常有伙伴问:如果客户“不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会怎样处理?保险公司对是否“如实告知”,到底是如何判定的?你们有没有标准定义啊?今天,我们就来聊聊这个话题。

2、关于“不如实告知”的后果,其实《保险法》第十六条已经讲得非常清楚。简单讲,投保后两年内,如果保险公司发现客户有“不如实告知”,1)过失的,解约退费;2)故意的,解约不退费。希望了解细节的朋友,可在我订阅号中搜索《两年后赔不赔》。关于如何定义“如实告知”,高院也有相关司法解释。

3、首先,客户只需对保险公司作出询问的问题作答。也就是说,有问必答,无问不答。各国保险立法,对于告知范围,有两种指导思想:无限告知主义和询问告知主义。这两个名称不用解释,大家可以顾名思义。我国采用的,就是询问告知主义。

4、其次,客户只需对明确具体的问题作答。比如,“是否曾患糖尿病”,这就是一个明确具体的问题。再比如,“除上述疾病外,是否曾患其他疾病”,这就不是一个明确具体的问题。我们把这类问题称为“兜底式”问题,或“概括性”问题。

5、不过,有些问题看似“兜底式”问题,其实却是明确具体的。比如,“是否曾患有其他恶性肿瘤”。“恶性肿瘤”乃少有之大事件,足以引发普通人的关注。于是,这当然需要认真作答!实务操作中,有时难免双方认知不同。此时,就只能交由法官,结合具体案情分析判断了。

6、第三,客户只需就自己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作答。比如,一个客户罹患了癌症,但由于家属瞒着他,他不知道自己患癌这回事。他为自己投保,并在“是否患癌”问题上回答“否”,这就不算“不如实告知”。但反过来,一个客户明知自己患癌,却不告知。甚至保险公司的体检,也未能发现其患癌。但这种情况,仍可判为“不如实告知”。客户以保险公司已经体检为由,来豁免自己如实告知的义务,是行不通的。

7、说到这一点,有人要较真了。什么叫“应当知道”?你凭什么说我“应当知道”?比如,我曾经确诊过一个疾病,可我就是忘了。哪怕投保时营销员提醒了我,我也不记得。所以,我就是不知道,你怎么可以说我“应当知道”呢?

8、我并不想用文绉绉的定义,来说明什么叫“应当知道”。我只举两个例子。第一个例子,一位朋友在十年前得过一次急性胃肠炎。当时只是在门诊拿过一些药,好了以后再未复发过。第二个例子,另一个朋友在投保前一个月,刚确诊癌症,住了医院,做了手术,用了靶向药。请问,谁可以说自己确实“不知道”,谁又属于“应当知道”?

9、好了,1)只答有询问的问题,2)只答明确具体的问题,3)只答知道或应当知道的问题,三点解释了什么叫“如实告知”。但说实话,你要保险公司拿出个“如实告知”的标准定义,确实比较难。

10、说个跟保险无关的例子吧。有段时间,网络上出现了许多色情小说。为了净化网络环境、规范网络文学,就有人提出,以后不允许描写头部以下的身体部位。于是很快,就有小说开始描写一个倒吊起来的人的头部以上的部位。办法永远比问题多,对策永远比政策多——许多人都是这样激励自己的。

11、波特·斯图尔特(Potter Stewart)曾于1958年到1981年担任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他曾说:你不要问我什么是色情,我也不知道色情的定义。但如果你给我看一眼那张照片,我就能告诉你,它是不是色情照片。

12、如上所述,“如实告知”的定义并非由保险公司说了算。高院结合实务,正在不断完善和补充有关“如实告知”的内涵和外延。但即便如此,“如实告知”也可能永远不会有一个精确的、一劳永逸的标准定义。

13、也许,有些标准定义只存在于每个人的心中——那叫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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