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预包装食品标签制作时的详细要求及相关问题梳理!

预包装食品标签制作时的详细要求
01
食品名称

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的标示反应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是能够反映食品本身固有的性质、特性、特征的名称,使消费者一看便能联想到食品的本质。

当通过预包装食品名称本身能够获得产品的配料信息及其真实属性,却不会是消费者误解时,可以不在食品名称附近标示真实属性的专供名称,如“榛仁巧克力”,该名称可以体现配料和产品属性,不需要再在该名称附件标示“巧克力制品”。当从预包装食品名称本身无法获得产品真实属性,只有看到实物才能判断,而实物有难以看到时,应在该名称附近同时标示其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食品名称中关于风味的描述应根据其组分中的特定原料或其生产的特定工艺真实描述,如草莓风味可以通过添加草莓粉或食用香精来实现。当产品风味来自所使用的香精是,不应直接使用该配料的名称来命名,如使用草莓香精但不含草莓成分的冰淇淋,产品名称不应命名为“草莓冰淇淋”,可命名为“草莓味冰淇淋”。

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通常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规定的食品名称或食品分类名称。若上述名称有多个时,可选择其中的任意一个,或不引起歧义的等效名称;在没有标准规定的情况下,应使用能够帮助消费者理解食品真实属性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如采用广泛使用,通俗易懂的名称“三明治”。

如果一类食品分类标准或行业约定俗称的分类方式,命名时可参考食品分类名称。为了使消费者更容易理解其真实属性,应尽量标示详细名称;在能够充分说明食品真实属性的前提下,可以不使用分类中最低一级或详细名称。例如,“薄荷糖”是一种常见的食品名称,已经体现了其真实性味糖果,标示时,既可以使用“薄荷糖”,也可以使用分类中的相应的名称“硬质糖果”等。

标示商品名称如果是“创新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应在所标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放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当使用的商品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标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如果因字号或字体颜色不同而易使人误解时,应使用同一字号及同一字体颜色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为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或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或食品名称后附加相应的词或短语,如干燥的、浓缩的、复原的、熏制的、油炸的、粉末的、粒状的等。

02
配料表

1、配料表的引导词

配料表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为引导词。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如酒、酱油、食醋等发酵产品)时,可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代替“配料”或“配料表”,并按要求标示各种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不需要标示。在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在加工过程中已挥发的水或其他挥发性配料不需要标示。

2、配料的名称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单一配料的预包装食品也应当标示配料表。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名称也应符合食品名称的要求,食品添加剂应标识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配料表中配料的标示应清晰,易于辨认和识读,配料间可以用逗号、分号、空格等易于分辨的方式分隔。

3、配料的顺序

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4、复合配料的标注方式

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表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并且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则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食品添加剂,若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但复合配料中在最终产品中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推荐的标示方式为:在配料名称后加括号,并在括号内标示该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如“酱油(含焦糖色)”。

如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复合配料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或该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加入量大于食品总量的25%,则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并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其中加入量不超过食品总量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此外,复合配料需要标示其原始配料的,如果部分原始配料与食品中的其他配料相同,还可以在配料中直接标示复合配料中的各原始配料,各配料的顺序应按其在终产品中的总量决定。例如,豆沙馅面包的配料:小麦粉、豆沙馅(红小豆、白砂糖、食用植物油、糯米粉)、水、白砂糖、人造奶油、酵母、食用盐。豆沙馅是复合配料虽然有国家标准《食品馅料》(GB/T 21270-2007),但是添加量超过25%,因此需要展开标注,其标注方式是“豆沙馅(红小豆、白砂糖、食用植物油、糯米粉)”。由于豆沙馅的原始配料中有白砂糖,和豆沙馅面包的其他配料“豆沙馅”的各原始配料。豆沙馅面包的配料还可以标注为:小麦粉、红小豆、水、白砂糖、食用植物油、人造奶油、糯米粉、酵母、食用盐。

5、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

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

如果《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对一个食品添加剂规定了两个及以上的名称,每个名称均是等效的通用名称。以“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又名甜蜜素)”为例,“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和“甜蜜素”均为通用名称。

“单双甘油脂肪酸酯(油酸、亚油酸、亚麻酸、棕榈酸、山嵛酸、硬脂酸、月桂酸)”可以根据使用情况标示为“单双甘油脂肪酸酯”或“单双硬脂酸甘油酯”或“单硬脂酸甘油酯”等。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的规定,阿斯巴甜应标示为“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

食品添加剂质量标准中食品添加剂名称可作为通用名称。

6、食品添加剂的标注方式

配料表应当如实标示产品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但不强制要求建立“食品添加剂项”。在同一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及可以选在以下三种形式之一标示:

一是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不包括其制法,如加氨生产、普通法、亚硫酸铵法生产的焦糖色,在标签上可统一标注为“焦糖色”;

二是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及国际编码(INS号),如果某种食品添加剂尚不存在相应的国际编码,或因致敏物质标示需要,可以标示其具体名称,如“磷脂”可以表示为“大豆磷脂”;

三是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同时标示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可能具有一种或多种功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列出了食品添加剂的主要功能,供使用参考。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食品添加剂在产品的实际功能在标签上标示功能类别名称。举例:食品添加剂“丙二醇”可以选择标示为:1丙二醇;2增稠剂(1520);3增稠剂(丙二醇)。

食品中添加了两种以上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剂,可选择分别标示各自的具体名称;或者选择先标示功能类别名称,再在其后加标示各自的具体名称或国际编码(INS号)。举例:可以标示为“卡拉胶、瓜尔胶”“增稠剂(卡拉胶、瓜尔胶)”或“增稠剂(407,412)”。如果某一种食品添加剂没有INS号,可同时标示其具体名称。举例:“增稠剂(卡拉胶,聚丙烯酸钠)”或“增稠剂(407,聚丙烯酸钠)”。

7、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标示

应当在食品配料表中一一标示在终产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种食品添加剂。若标注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名称,需注意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命名规则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 26687-2011)的规定。应以“复配”+“GB 2760中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名称”或“复配”+“食品类别”+“GB 2760中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名称”,如复配水分保持剂,或复配肉制品水分保持剂等。例如:某食品添加剂了复配着色剂,可标示为“复配着色剂(天然胡萝卜素、苋菜红)”或在配料表中直接标注“天然胡萝卜素、苋菜红”。

8、食品添加剂中辅料的标示

食品添加剂含有的辅料不在终产品中发挥功能作用时,不需要再配料表中标示。食品添加剂中的辅料是为了单一或复配的食品添加剂的加工、贮存、标准化、溶解等工艺目的而添加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这些物质在使用该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中不发挥功能作用,不需要再配料中标示。如含有食用植物油、糊精、抗氧化剂等辅料的叶黄素可直接标示为“叶黄素”,或者“着色剂(叶黄素)”“着色剂(161b)”。

9、酶制剂的标示

酶制剂如果在终产品中已经失去酶活力的,不需要标示;如果在终产品中仍然保持酶活力的,应按照食品配料表标示的有关规定,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酶制剂的加入量,排列在配料表的相应位置。

对于不需要标示的加工助剂、酶制剂、食品添加剂中的不发挥工艺的辅料等,企业也可以在配料表中标注。

10、食品营养强化剂的标示

食品营养强化剂应当按照《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或原卫计委公告的名称标示。

既可以作为食品添加剂或食品营养强化剂又可以作为其他配料使用的配料,应按其在终产品中发挥的作用规范标示。当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应当标示其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的名称;当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应标示其在《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中规定的名称;当作为其他配料发挥作用,应当标示其相应具体名称。例如。味精(谷氨酸钠)既可以作为调味品有可以作为食品添加剂,当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标示为谷氨酸钠,当作为调味品使用时,应当标示味精。

11、几种配料的特定标示方式

配料标示方式

03
配料的定量标示

1、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当强调某种预包装食品“含有”某种配料或成分时,需要进行定量标示,应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特别强调”,即通过对配料或成分的宣传引起消费者对产品、配料或成分的重视,以文字形式在配料表内容以外的标签上突出或暗示添加或含有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二是“有价值、有特性”,即暗示所强调的配料或成分对人体有益的程度超出该食品一般情况多应当达到的程度,并且配料或成分具有不同于该食品的一般配料或成分的属性,是相对特殊的配料。在满足“特别强调”的前提下,只有具备“有价值、有特性”中的一点就应当进行定量标示。如在配料之外特别强调“添加草莓原浆”,则在配料表中标注草莓原浆添加量或含量。

2、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例如,某产品在标签上标示“无蔗糖”,强调了蔗糖的含量,此时需要标示出蔗糖在该产品种的含量;某产品食品名称标示“无淀粉火腿”,则应标示产品中淀粉含量

3、食品名称中提及的某种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不需要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如产品名称为“阿胶糕”,“阿胶”只在名称中提及,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添加了“阿胶”,名称上也未特意将“阿胶”字体更突出、更显眼,则无须标注阿胶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04
净含量和规格

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应与食品名称杂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

净含量应依据法定计量单位标注,分别质量单位[克(g)、千克(kg)]和体积单位[升(l)(L)、毫升(ml)(mL)]。固态食品只能标示质量单位,液态、半固态黏性食品可以选择标示体积单位或质量单位。

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且固相物质为主要食品配料时,出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在靠近“净含量”的位置以质量或质量分数的形式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半固态、黏性食品、固液相均为主要食用成分或呈悬浮状、固液混合状等无法清晰区别固液相产品的预包装食品无须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预包装食品由于自身的特性,可能在不同的温度或其他条件下呈现固、液不同形态的,不属于固、液两相食品,如蜂蜜、食用油等产品。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大包装在标示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标示规格。规格的标示应有单件预包装食品净含量和件数组成,或只标示件数,可不标示“规格”二字。单件预包装食品的规格即指净含量,可以不另外标示规格。

赠送装(或促销装)的预包装食品的净含量应进行标示,可分别标示促销部分的净含量和赠送部分的净含量,也可以标示销售部分和赠送部分的总净含量并同时用适当的方式标示赠送部分的净含量,如“净含量500克、赠送50克”,“净含量500+50克”,“净含量550克(含赠送50克)”等。

05
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一是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应标示各自的名称和地址。二是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应标示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仅标示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三是受其他单位受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标示受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2、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的联系方式应标示以下至少一项内容:电话、传真、网络联系方式等,或与地址一并标示的邮政地址。

3、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如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不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06
日期标示

1、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预包装食品必须同时标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通常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式中的一种来标示。一是生产日期加保质期,如生产日期:2018年10 月01日,保质期6个月;二是生产日期加预包装食品的保质期的有效期限,如生产日期:2018年10 月01日,保质期至2019年01月01日。在GB 7718-2011附录中列举了多种标示形式,可供参考。

进口预包装食品如仅有保质期和最佳食用日期,应根据保质期和最佳食用日期,以加贴、补印等方式如实标示生产日期。

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当区分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包装体积较大,应指明日期在包装物尚的具体部位;二是小包装食品,可采用“生产日期见包装”“生产日期见喷码”等形式。

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是指不允许在已有的标签上通过加贴、补印等手段单独对日期进行篡改的行为。如果整个食品标签以不干胶形式制作,,包括“生产日期”或“保质期”等日期内容,整个不干胶加贴在食品包装上是允许的。

2、当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单件预包装食品时的日期标注。

可以选择以下四种方式之一标示:

一是生产日期标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标示;

二是生产日期标示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保质期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计算;

三是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四是如果外包装易于开启,或者透过外包装容易看到内包装上标示的生产日期时,可以标示“见盒内小包装”等。

例如,一个礼盒月饼里装了两种月饼A和B,保质期都是30天,A的生产日期是2016年9月1日,B的生产日期是2016年9月5日,礼盒形成的日期为2016年9月10日。那么这个礼盒产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按照上述四种方式可以标注为:

①标注最早生产的A的生产日期:2016年9月1日,保质期30天;

②标注形成销售单元的生产日期:2016年9月10日,保质期20天;对于A来说,已经存放有10天了,其保质期只剩下20天;

③分别标注各自的生产日期:A生产日期:2016年9月1日,B生产日期:2016年9月5日,保质期30天;

④月饼礼盒易于开启的话,在礼盒上标注:生产日期及保质期见小包装。

保质期常见标示形式有:最好在……之前食(饮)用;……之前食(饮)用最佳;……之前最佳;此日期前食(饮)用最佳……;保质期(至)……;保质期XX个月(或XX日,或XX天,或XX周,或XX年)。

3.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如果不按顺序标示,应当注明日期标示顺序。如“20161001”“10月1日2016年”“(月/日/年)10012016”等方式都可以。

07
贮存条件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标示贮存条件。贮存条件可以标示“贮存条件”“贮藏条件”“贮藏方法”等引导词,或不标示引导词。

贮存条件常见标示形式有:常温(或冷冻,或冷藏,或避光,或阴凉干燥处)保存;XX-XX℃保存;清置于阴凉干燥处;常温保存,开封后需冷藏;温度≤XX℃,湿度≤XX%。

08
食品生产许可证号

进口预包装食品不需要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SC(“生产”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3位食品类别编码、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4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目前为一企一证,3位食品类别编码并不一定为包装内产品的类别号,因为企业可能有很多类别产品的生产资质,而证号是唯一的。

2015年10月1日实施新的生产许可制度后,为避免生产者原带有QS标识的包装材料和食品标签浪费,给予了生产者最长不超过三年过渡期,即2018年10月1日及以后生产的食品一律不得继续使用原包装和标签以及“QS”标志,但市场上仍会有长保质期的产品带有QS标志。

09
产品标准代号

在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包括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标示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

标准代号标示涉及的标准可以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或其他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标示标准的年代号可以免于标示。引导词可以采用但不限于这些形式:产品标准号、产品标准代号、产品标准编号、产品执行标准号等。

010
其他标示内容

1、辐照食品

辐照食品是利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或电子加速器产生的电子束,按照符合安全要求的剂量辐照加工处理的食品。经过辐照的食品,必须在标签上食品名称附件注明“辐照食品”字样。如果食品的某些配料经过辐照,则必须在标签的配料表中配料名称附近标明“辐照原料”“辐照”或“辐照灭菌”等字样。

2、转基因食品

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规定:

①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直接标注“转基因××”。

②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标注为“转基因××加工品(制成品)”或者“加工原料为转基因××”。

③用农业转基因生物或用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份的产品加工制成的产品,但最终销售产品中已不再含有或检测不出转基因成份的产品,标注为“本产品为转基因××加工制成,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份”或者标注为“本产品加工原料中有转基因××,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份”。

3、质量(品质)等级

食品所执行的相应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等级的,应标示质量等级。在标示质量等级时,应以产品标准为准。如熏煮火腿产品标准号标注了GB/T 20711,该标准为国家标准《熏煮火腿》,其规定了熏煮火腿的等级有“普通级”“优级”“特级”,则还需要根据标注的规定标示相应的等级。

011
标示内容的豁免

1、酒精度大于等于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味精,可免除标示保质期。

2、当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cm2时,可以只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012
推荐标示内容

1、批号

根据产品需要,可以标示产品的批号。批号的标示方式有企业自定。

2、食用方法

有企业根据预包装食品的特性自主标示。例如,固体饮料、需要烹调的半成品(如速冻食品)、干制食品、调味品等,可以标示容器的开启方法、食用方法、烹调方法、复水再制方法、开启后的贮存方法等对消费者有帮助的说明。

3、致敏物质

致敏物质可以选择在配料表中用易识别的配料名称直接标示,如:牛奶、鸡蛋粉、大豆磷脂等;也可以选择在邻近配料表的位置加以提示,如:“含有……”等;对于配料中不含某种致敏物质,但同一车间或同一生产线上还生产含有该致敏物质的其他食品,使得致敏物质可能被带入该食品的情况,则可在邻近配料表的位置使用“可能含有……”、“可能含有微量……”、“本生产设备还加工含有……的食品”、“此生产线也加工含有……的食品”等方式标示致敏物质信息。

注意!食品标签上的商标问题梳理

依据GB 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商标是食品标签的组成部分,而企业在食品标签上使用商标时总会面临一些困惑,食品伙伴网梳理了一些常见商标使用问题,供大家参考。

标签上必须标注册商标吗?

答:对于食品标签上是否要标注注册商标没有强制性规定,在不侵犯他人权利的前提下,可以标注商标和(或)注册商标,也可以不标注。

一个产品标签上可以标注多个注册商标吗?

答:完全可以。

解析:目前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并没有对商品上标注的商标数量进行限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可以在一个商品上同时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注册商标的意见中也表示“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一个商品上同时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注册商标”。

标签上可以标著名商标或驰名商标吗?

答:驰名商标不能标注。

解析:现行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著名商标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对于著名商标的使用没有强制性规定,具体可参照各省的认定和保护办法。

标签中商标上是否标注“R”或

答:是否标注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解析:首先,必须明确在我国商标的注册标记只有这两种,”TM”是没有任何法律意义的。

①如果使用的商标尚未获得商标注册证,一定不可以标注。

②如果商标已注册成功,就可以标注了,现行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对注册标记的使用进行了规定,使用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

③对于注册商标上标注注册标记不是强制性的,也可以不标注,标注的目的是便于识别。

标签上对商标名称的字号有要求吗?

答: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是有要求的。

解析:GB 7718中4.1.2.2.1规定:当“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含有易使他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另外,GB 28050明确规定:营养声称、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可以在标签的任意位置。但其字号不得大于食品名称和商标。

商标在食品标签上使用时
有哪些除外情况需要注意?

答:商标在食品标签中使用时有两种情况是比较特殊的。

①GB 7718标准中3.8规定: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也就是说商标的字体是不受限制的,同时还要注意商标应按照注册时的样式进行使用,不能随意变更,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②GB 7718中规定食品标签中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也就是说商标中的外文是可以大于汉字的。

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的禁止性条款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一)标签、说明书不得有虚假内容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的基本要求是真实性和准确性。其内容应当与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有关情况相一致,其描述应当科学、客观。

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或字体颜色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及同一字体颜色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为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和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或食品名称后附加相应的词或短语。如干燥的、浓缩的、复原的、熏制的、油炸的、粉末的、粒状的等。

(二)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是药品应具备的功能,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如果本身并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则构成欺诈;如果本身确有疾病预防、洽疗功能,而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则违反了药品管理的相关规定。可能有的食品或食品原料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但是作为食品消费,不是以治疗为目的的。

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非药品不得在其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有关宣传资料上进行含有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等有关内容的宣传。

(三)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上标有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等相关信息,生产经营者应当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保证这些内容准确无误。另外,生产经营者如果在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上对产品的品质、服务等作出保证或者承诺,也应当对这些保证或者承诺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是消费者或者使用者购买、使用这些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据,如果内容与事实不符,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和明显:其字体、背景和底色应当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其所用文字除注册商标外应当为规范的中文,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少数民族文字,也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当与中文有对应关系,除注册商标外所用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中文;其使用的文字、符号、数字的大小应当符合规定要求。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如应当清晰标示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应当在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以及“食品添加剂”字样。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真实情况相符。生产者如果故意标注虚假信息,则构成欺诈,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果由于生产过程中的偶然因素导致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真实情况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相符,则应及时更改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或者更换不相符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否则不得上市销售。

关于标签瑕疵

所谓瑕疵者,微小的缺点也(出自汉语大词典)。

自2015年4月新《食品安全法》颁布,首次将瑕疵与食品标签

联系在一起。

➤「标签瑕疵」来源

2015年4月24日,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提出了食品标签及说明书的瑕疵的术语。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四)款:“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何为「标签瑕疵」

在这期间,食品伙伴网标签审核团队收集并分享了众多朋友的讨论与设想:

1、营养标签中单位大小写标注错误的;

2、字符高度及字体不符合要求的;

3、使用繁体字或错别字的;

4、标准号大小写等书写不规范或未用最新的食品标准;

5、未使用标准中明确的标题或引导词的;

6、声称用语中一些非关键性的词语或符号错误的;

7、其他一些书写或排版不规范的问题等。

针对这些讨论与设想,食品伙伴网标签审核团队一致认为GB 7718-2011标准条款4.1.1「一般要求」中涉及到的所有项目都不能作为瑕疵对待,具体项目有: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包括营养成分表)。

➤揭开「标签瑕疵」的真面目

在大家的争论中,标签瑕疵终于在2015年12月9日食药总局发布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章附则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得到了明确说明:“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指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在字符间距、字体大小、标点符号、简体繁体、修约间隔等非食品安全标签和说明书实质内容存在不符合规定的情形,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消费造成误导的情形”。

由此,食品伙伴网标签审核团队总结构成「标签瑕疵」的二个前提:

1、不影响食品安全

《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作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标签问题属食品安全范畴,这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食品标签就是食品的“身份证”,利用文字和图象在外观上反映或描述产品的真实属性和本质特征的。以明示了企业对消费者的承诺和对标准或法规的质量安全的符合性。食品安全的前提是通过对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符合性及对消费者承诺的满足程度来体现。所以必须肯定的前提是食物本身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不会对消费者或食用人员造成危害、伤害或潜在性伤害等不利于健康和安全的因素。

2、不能误导消费者

如果对消费者造成了误导,那就可能带来一定的食品安全风险。细化一下误导的概念:

本质性地误导:夸大、与其他产品混淆、名称误导等虚假性地不能如实反映产品本质属性的描述。夸大其功能,与保健食品、药品及有机食品等产品混淆,利用名称或描述性的语言或图象错误地引诱消费者,都可能对其造成营养、健康等安全风险。

计量与价格利诱:虚假的计量标注、不实的价格诱导,物-值-价不相符,都属于误导。

综观「标签瑕疵」种种,食品伙伴网标签审核团队 认为可以有如下几点拙见与企业友人商榷。

➤「标签瑕疵」的企业责任

1、生产企业有义务进行返工整改,相关监管机构有权责令企业实施改正。

2、企业必须实施三级召回:标签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一般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72小时内启动召回。

3、明示补救措施:对因标签、标志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可以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公告等方式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标签瑕疵」预防措施

食品生产企业作为食品标签及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理应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执行,确保其食品安全及标签合规。所以企业可以组建自己的食品标签团队,专职地研究自己的食品标签,包括涉及到的所有法律法规和标准。从而从源头就解决其所有的标签问题,必要时可以实施食品标签的外部审核机制。

各地标签相关要求及瑕疵认定

北京市: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类相关案件处理指导意见(一)》的通知

三、关于标签类案件的处理

(一)供食用的初级农产品的标签标示不符合规定的执法主体

供食用的初级农产品的标签标示不符合规定的执法主体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适用情形

除《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13432-2013)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违反条款适用《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处罚条款适用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不包括食品标签的相关内容。

(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适用情形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是指,不规范标注行为对食品安全无影响,实践中未发现因食用该产品导致的不良反应,当事人无主观故意,不会影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标签文字使用中出现错别字,但该错别字不产生错误理解,例如:“营养成分”被标注为“营养成份”。

2.标签文字使用繁体字,但该繁体字不产生错误理解,例如“蛋白质”被标注为“蛋白貭”。

3.标签符号使用不规范,但该不规范符号不产生错误理解,例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被标注为“GB7718'/2011”。

4.标签营养成分表数值符合检验标准,但数值标注时修约间隔不规范,例如:食品标签营养成分表中标注“能量935.2 千焦、蛋白质 4.12 克、饱和脂肪酸 14 克、钠 34.5 毫克”,按照《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规定,能量、蛋白质、饱和脂肪酸、钠的修约间隔分别为 1、0.1、0.1、1,该标注不符合规定(应标注为:能量 935 千焦、蛋白质 4.1 克、饱和脂肪酸 14.0 克、钠 35 毫克)。

5.标签营养成分表标示单位不规范,但是不规范标注不会产生错误理解,例如:食品标签营养成分表中“能量”的标示单位为“KJ”,不符合标准的“千焦(kJ)标注规定。

6、标签上生产日期、保质期标注为“见包装某部位”,但未能准确标注在某部位的,例如: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标注“生产日期见产品包装底部”,但实际标注在产品包装顶部。

7、标签上“净含量”等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高度小于规定,外文字号大于相应的中文,但该不规范标注不会产生错误理解。

8、标签上规格、净含量的标注方式和格式不符合标准规定,例如:“lkg”被不规范标注为“1000g”。

9.标签上对不同的食品添加剂分别选用标准中允许的三种模式标注,例如:食品添加剂:丙二醇脂肪酸酯(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增稠剂(407,412)(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及国际编码);着色剂(胭脂树橙)(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及具体名称)。

10.国产食品的标签上外文翻译不准确,但该不规范翻译不产生错误理解的。

处理程序:符合以上情形,可以认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进行改正。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逾期未改正的,应立案调查,并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新的食品原料(新资源食品)未按要求标注的定性

1.新的食品原料(新资源食品)标示的名称与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相关公告不符,经调查,所用原料非同一品种的,应定性为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未通过安全性评估,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符合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情形,依据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处罚。

2.新的食品原料(新资源食品)标示的名称与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相关公告不符,经调查,所用原料为同一品种,属标签、说明书翻译或标示错误的,应定性为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内容,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符合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应依据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进行处罚。此类情形,不宜认定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瑕疵”情形。

3.新的食品原料(新资源食品)未按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相关公告要求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的,属未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规定的,“按国家相关规定需要特殊审批的食品,其标签标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进行标识,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符合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情形,依据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进行处罚。

(五)可作为普通食品生产经营的新的食品原料(新资源食品)标签标注相关问题

食品标签标注的产品名称或配料表中成分名称与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可作为普通食品生产经营的新的食品原料(新资源食品)名称不符,未标识具体种类的,经调查,所用原料或配料实际为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可作为普通食品生产经营的新的食品原料(新资源食品)的,属标签标识不规范,给予行政指导。

食品标签标注的产品名称或配料表中成分名称与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可作为普通食品生产经营的新的食品原料(新资源食品)名称不符,未标识具体种类的,经调查,所用原料或配料与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可作为普通食品生产经营的新的食品原料(新资源食品)不同,属非食品原料的,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情形,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进行处罚;属添加药品的,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的规定,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情形,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进行处罚。

上海市:

《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不符合法定要求应责令改正的情形认定及处理原则》   
情形认定:预包装食品标签依法应标注事项全部标注,没有出现漏标事项,但标注不符合法定要求,可以责令改正的,具体是指以下情形:

1、预包装食品标签文字使用中出现错别字,但该错别字不产生错误理解,例如:“营养成分”被标注为“营养成份”,“成分”的“分”字使用错误;

2、预包装食品标签文字使用繁体字,该繁体字不产生错误理解,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简化字总表》、《现代汉语通用字表》等规定,例如“蛋白质”被标注为“蛋白貭”;

3、预包装食品标签符号使用不规范,但该不规范符号不产生错误理解,例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2011”被标注为“GB7718'/2011”;

4、预包装食品标签营养成分表数值符合检验标准,但数值标注时修约间隔不规范,例如:食品标签营养成分表中标注“能量935.2千焦、蛋白质4.12克、饱和脂肪酸14克、钠34.5毫克”,按照《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规定,能量、蛋白质、饱和脂肪酸、钠的修约间隔分别为1、0.1、0.1、1,该标注不符合规定(应标注为:能量935千焦、蛋白质4.1克、饱和脂肪酸14.0克、钠35毫克);

5、预包装食品标签营养成分表标示单位不规范,但是不规范标注不会产生错误理解,例如:食品标签营养成分表中“能量”的标示单位为“KJ”,不符合标准的“千焦(kJP标注规定;

6、预包装食品标签没有使用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而不规范使用了食品添加剂的俗称但该不规范标注不会产生错误理解,例如:预包装食品标签食品添加剂标注的名称为“食用碱”,没有使用规范的通用名称“碳酸氢钠”。

7、预包装食.品标签上生产日期、保质期标注为“见包装某部位”,但未能准确标注在某部位的,例: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标注“生产日期见产品包装底部”,但实际标注在产品包装顶部。

8、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净含量”等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高度小于规定,外文大于相应的中文,但该不规范标注不会产生错误理解。

9、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净含量的标示单位为“Kg”,不符合标准的“kg”标注规定,例:“lkg”被不规范标注为“1000g”。

10、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的食品名称不规范,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标签上标注的食品名称没有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但该不规范名称不会产生错误理解。

处理原则:前述不规范标注行为对食品内在质量无影响,执法检查中未发现因食用该产品导致的不良反应情况,当事人无主观故意,且在发现该问题后自行进行了改正,符合以上情形,可以认定前述不规范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进行改正。

山东省:

鲁食药监发〔2017〕50 号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于印发《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执法办案指导意见(一)》的通知

六、关于标签、说明书瑕疵的认定问题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存在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标签文字使用中出现错别字,但该错别字不产生错误理解,例如:“营养成分”被标注为“营养成份”。

(二)标签文字使用繁体字,但该繁体字不产生错误理解,例如“蛋白质”被标注为“蛋白貭”。

(三)标签符号使用不规范,但该不规范符号不产生错误理解,例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被标注为“GB7718/2011”。

(四)标签营养成分表数值符合检验标准,但数值标注时修约间隔不规范,例如:食品标签营养成分表中标注“能量 935.2 千焦、蛋白质 4.12 克、饱和脂肪酸 14 克、钠 34.5毫克”,按照《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规定,能量、蛋白质、饱和脂肪酸、钠的修约间隔分别为 1、0.1、0.1、1,该标注不符合规定(应标注为:能量 935千焦、蛋白质 4.1 克、饱和脂肪酸 14.0 克、钠 35 毫克)。

(五)标签营养成分表标示单位不规范,但是不规范标注不会产生错误理解,例如:食品标签营养成分表中“能量”的标示单位为“KJ”,不符合标准的“千焦(kJ)”标注

规定。

(六)标签上生产日期、保质期标注为“见包装某部位”,但未能准确标注在某部位的,例如: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标注“生产日期见产品包装底部”,但实际标注在产品包装顶部。

(七)标签上“净含量”等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高度小于规定,外文字号大于相应的中文,但该不规范标注不会产生错误理解。

(八)标签上规格、净含量的标注方式和格式不符合标准规定,例如:“lkg”不规范标注为“1000g”。

(九)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的食品名称不规范,食品名称未选择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食品名称,但不会产生错误理解的。

(十)国产食品的标签上外文翻译不准确,但该不规范翻译不产生错误理解的。

来源:食品伙伴网 食品安全合规服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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