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背景下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一)

导读

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的正式实施,开创了我国法律保护担保人合法权益的新时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前的担保法律制度重点是考虑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开始,债务人、担保人合法权益保护也将得到很大强化。

1. 债权人与保证人非书面约定保证责任,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则保证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若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则该合同成立。

(2016)苏0382民初1736号裁判认为:对于袁一诚向张跃军所借款项,李战坤只是提供口头保证,并未签订书面合同。原告张跃军也无证据可以证明李战坤已经履行了主要担保义务,故保证合同不成立,李战坤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2.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未向保证人提起诉讼仲裁或者主张权利,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履行期间届满后6个月。

3. 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的,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但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新旧法律规定的前提条件一致,均要求主合同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变化在例外情形中。

4. 债务人破产开始后,保证人保证期间已经届满,债权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也无权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貌似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形下保证期间不再作为保证责任的考量因素。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如何适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请示的答复意见,“第四十四条仅适用于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时保证期间尚未届满,而在债权人申报债权参加清偿破产财产程序期间保证期间届满的情形”,可以看出债务人破产并未排除保证期间内的适用,即只有在保证期间尚未届满时债务人破产,债权人未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仍可向保证人主张。但是,若在债务人破产时已经超过了保证期间,则无前述规定适用的空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在债务人破产时,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其主张保证责任。

5.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而未通知保证人的,保证人对债权人尚未转让的部分债权承担担保责任。即应当由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或诉讼仲裁,债权人没有主张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转让全部债权而未通知保证人的,债权受让人而非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或诉讼仲裁的,保证人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6.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书面约定禁止转让债权,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债权人对外转让债权的,即使债权人通知了保证人,保证人对受让人也绝对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受让人即使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或诉讼仲裁的,保证人对原债权人及债权受让人均不承担担保责任。

7. 保证期间过后,保证人在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的《催款函》上单纯签收的行为,不构成新的保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云南、河北、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云高法[2003]69号《关于保证人超过保证期间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应如何认定性质和责任的请示》、(2003)冀民二请字第1号《关于如何认定已过了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在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转移确认通知书>上盖章的民事责任的请示》和川高法[2003]69号《关于保证期届满后保证人与债务人同日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该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相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经过后,保证人已经终局的不再承担保证责任,除非债权人与保证人重新就保证事宜达成一致。但保证期间经过后,保证人在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的《催款函》上单纯签收的行为,首先不构成债权人的保证邀约,其次保证人单纯签字的行为也不构成承诺,故不构成新的保证。

8.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条规定: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债务人对外转让债务,需经过债权人同意,也需要保证人同意。债权人不同意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债务不发生转让。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让债务的,而保证人没有同意的,债务转移也发生效力,但保证人对转让后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9.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而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八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在贷款及保证合同中常常会约定,保证人在贷款银行开设账户,一旦债务人逾期偿还银行贷款,贷款银行有权从保证人在贷款银行开设的银行账户中直接划扣逾期贷款本息。但是,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同时向贷款银行提供不动产抵押的,银行为了方便执行而放弃或怠于执行不动产抵押的,保证人在抵押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10. 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时效抗辩。债务人放弃时效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时效抗辩。

转自公众号中国上海司法智库

(0)

相关推荐

  • 《民法典》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的补充规则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袁晓波律师 前言: <合同法>第65条规定了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之债:在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 ...

  • 《民法典》

     一.合同的变更[请求权基础] ★★<民法典>第 543 条[合同变更的一般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民法典>第 544条[交变更不明的确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 ...

  • 未约定保证方式或者约定不明确情形下保证人的责任承担

    山东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34 未约定保证方式或者约定不明确情形下保证人的责任承担 --郑某某与张某一.张某二.葛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 裁判要旨        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

  • 履行是合同制度的核心

    合同的本质是合意,核心是履行. 履行是实现合同目的 的基本途径,是"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应有之义. 合同的保全.违约责任,甚至债的担保等制度,其设立的主要目的是约束.促使当事人履 ...

  • ​「民法典」物权编之担保物权篇读书笔记

    原创 何船 法律出版社 开篇说明 本人正在学习刘家安老师的民法基础课,此篇读书笔记的内容基本来源于刘家安老师的授课内容,可以说是刘家安老师的民法典课堂讲演录.个人以为,就民法的学习而言,以讲演录的方式 ...

  • 关于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条文解读(二)(保证合同)

    业成赵老师 业成法硕 3天前 关于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第二部分[后几部分持续更新中] 二.关于保证合同 二.关于保证合同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推定]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 ...

  •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涉他性

    [裁判要旨]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尚未开始计算: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主债务已经不再计算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保证债务诉讼 ...

  • 民法重述|保证人的抗辩权

    编者按 <民法典>出台之际,也是民法重述之时.所谓"重述",意在说明<民法典>的绝大多数制度均有其历史渊源,回顾其从罗马法到近代欧陆乃至亚洲的大陆法系传统及 ...

  • 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行使抵销权?

    王晓丹 蒋东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作为主动债权行使抵销权的问题,在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存有争议.目前实践中主要存在两种观点,即肯定说和否定说.肯定说认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

  • 民法典关于担保的几个重大问题之:保证的方式

    刘贵祥:民法典关于担保的几个重大问题之 保证的方式 (一)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认定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民法典第686条第2款规定,合同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或未约定的,推定为一般保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