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居住权”,你想知道的答案都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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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6月1日)起

四城区居住权登记全面启动

2021年6月1日起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依法开展四城区(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范围内的居住权登记。

  登记方式  

申请人可通过居住权合同、遗嘱、生效法律文书等方式设立居住权。

  办理地址  

福屿路200号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二楼229窗口办理。

  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办结。

什么是居住权?

为什么要登记?

应该怎么登记?

可观现在就带你研究!

什么是居住权呢?

“居住权”是《民法典》物权编的新增内容,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通俗来讲,“居住权”即产权人可以通过合同或者遗嘱的方式赋予他人居住该房子的权利,直至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

为什么要进行居住权登记?

在这里,通过几个例子简单说明“居住权”的应用场景。

❏老人欲将房屋过户给子女,但是又担心过户以后子女对其不管不顾,甚至将老人扫地出门。老人可以在登记机构登记居住权,约定居住期限至自己死亡,解决后顾之忧。

❏老年人既想子女获得房屋所有权,又希望能兼顾尽心尽力照顾自己的、生活条件不太好的亲戚或保姆,可通过登记居住权,让他们在自己寿终之后一段时间内继续有房可住。在此期限内,老人子女无权要求他们退房。

❏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后二人感情破裂意欲离婚,双方协议约定由一方享有全部的房屋所有权,并补偿另一方房屋折价款。但实际生活中,经常会有一方无法在约定期限内取得折价款的情况,双方可约定一方在取得折价款之前一直享有房屋的居住权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居住权”如何设立?何时生效?

“居住权”可以通过合同方式设立,也可以通过遗嘱方式设立。设立居住权的,应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居住权”可以转让、继承、出租吗?

“居住权”不得转让、不得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居住权”何时消灭(解除)?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居住权”如何注销?

1、“居住权”未到期提前注销的:

产权人及居住权人双方到场,携带身份证明、居住权合同、权属材料至福屿路200号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二楼229窗口办理注销手续,当场办结。

2、“居住权”到期办理注销的:

产权人单方或与居住权人双方到场,携带身份证明、居住权合同、权属材料至福屿路200号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二楼229窗口办理注销手续,当场办结。

3、居住权人死亡,办理注销的:

产权人单方到场, 带上相关材料(身份证明、居住权合同、权属材料、居住权人死亡证明)至福屿路200号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二楼229窗口办理注销手续,当场办结。

什么样的房产可以设立“居住权”?

1、房屋位于福州市四城区内(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

2、房屋用途为住宅;

3、房屋已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

满足以上3条件,方可设立“居住权”。

设立“居住权”需要的材料

1、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的,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至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房屋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应当到场。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①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②住宅的位置;

③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④居住权期限;

⑤解决争议的方法。

2、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在办理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时,由继承人和居住权人共同至登记机构申请登记;也可在办理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后,由居住权人和产权人至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3、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的,可由居住权人凭借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单方申请登记。

申请居住权登记,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居住权);

②身份证明;

③不动产权属证书(通过法律文书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免提交);

④居住权合同(通过居住权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的提交);

⑤遗嘱、遗嘱人死亡证明(通过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提交);

⑥生效法律文书(通过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方式设立居住权的提交)。

注:③④⑤⑥项,根据居住权设立方形选择提交。

如何确定房屋是否设立“居住权”?

现阶段只能到窗口查询。权利人可持权属材料及身份证明原件至福屿路200号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二楼229窗口查询。

“居住权”实行后,购房者需注意哪些事项

1、购房前可先让产权人陪同至登记机构查询所购房屋是否设立居住权;

2、出售人在买卖协议中明确房屋未设立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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