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恶意占有的保护
一、占有和占有权。占有是控制和支配物的事实。占有权是控制和支配物的权利。
二、占有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占有人有占有权,占有就是有权占有;占有人没有占有权,占有就是无权占有。
三、无权占有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无权占有人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自己没有占有权,这种无权占有就是善意占有;无权占有人知道自己没有占有权,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自己没有占有权,这种占有就是恶意占有。
四、民法典对恶意占有的保护。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条,
1. 恶意占有人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恶意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但自侵占发生之日起,恶意占有人没有在1年内请求返还的,其请求返还原物的权利灭失。这里的“侵占”,是指他人违反恶意占有人的意思,采取违法的行为,使恶意占有人丧失对物的占有。这里的“他人”,包括所有权人。
2. 对妨害恶意占有人占有的行为,数人相继妨害的,恶意占有人有权请求现妨害人排除妨害;继续妨害的,恶意占有人有权请求妨害人停止妨害;一次妨害的,恶意占有人有权请求妨害人除去妨害;妨害虽未发生但有发生的危险时,恶意占有人有权请求妨害人消除危险。排除妨害的费用由妨害人承担,消除危险的费用由造成危险的人承担。
3. 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恶意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这类损害主要有三种:使用、收益的损害,即因不能使用占有物而造成的损害;支出费用的损害,即因占有物灭失导致对占有物支出的费用的损失;责任损害,即因占有物灭失导致的对物的权利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五、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条,对有权占有和善意占有的保护,与其对恶意占有的保护相同。为了消除“恶意占有不受法律保护”的成见,本文对恶意占有的保护做了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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