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时代的正义:为何不提倡忠义和侠义?免证特权为何被法律采纳
我们知道,“仁”与“义”两个方面都是人们所竞相追逐的东西,“仁爱”和“义气”在一个人的为人处世过程中是占有着很重的分量的。
简单来讲,“仁”所蕴含的意思是对一个人爱的可能性,也就是说,人能不能去关爱其他的人,能不能给他人和社会带来更好的贡献和环境,而“义”讲究的则是爱的程度和合理性,就是说一个人值不值得去爱?应不应该去爱?又要给他什么程度上的爱?
两个方面相对比起来 ,“仁”的标准是模糊化的,尤其是在儒家所讲究的“仁爱”当中,这更像是一种对于生存环境的憧憬,希望人与人之间能够互相友爱,也就是说,“仁爱’其实是一种境界的追求。
但“义”相对来讲其实是一种标准,是行为上的一种准则,既然是该不该的问题?那么,该与不该就一定会有一个标准,而这个标准的不同,必定会导致在一件事情中的执行结果不同,甚至于对于正义的概念,不同的时代,不同的民族,不同的阶级都会有不同的解释,所以,一个人履行了“义”的标准并不代表着这个人是对的,更不代表他所做的事情就一定是正确的。
因此,我们在履行“义”的准则的时候,需要理性的反思、清理和界定,因为“义”字的大旗是很难真正掌握的,当这种标准的要求过分地偏激和强烈时,“义”的含义也就会发生曲解,准则也就会变得畸形。
就比如说,鲁迅笔下的祥林嫂,她的行为,或者说,那些给她施加压力的人的行为,在当时那个时代看来符合那时的道德标准,但是讽刺的是,祥林嫂也正是被这些所谓的道德标准所杀害的。
所以,有的时候,讲究“义”就必须要格外小心,慎之又慎,一旦过分强调,就会造成很恐怖的结果。也就是说,义无反顾 ,有的时候并非都是正确的,它需要有一个标准来进行衡量,需要用现实去进行界定。
那么,到底怎样才能够对“义”进行反思、清理和界定呢 ?本篇文章,我们就来重点的分析一下这个问题,看一看,到底要如何去履行“义”的行为标准。
首先,我们必须要把“义”这个概念弄清楚 ,并且要将它锁定在正义的范畴当中。实际上,在战国时代的孟子,他所讲究的就是一种正义 ,所谓:义,人之正路也 。
而我们现在的人需要抽象继承的也正是“正义”这个概念,也就是说,我们现代人所定义的“义”最好在正义的范畴当中,因为“义”其实分为好多种,有正义,有忠义,有侠义 ,而相比于正义,忠义和侠义在当下的时代里最好就不要提倡,原因是什么呢?
因为这两个概念并非都是褒义的 ,在讲究忠义的时候,往往容易不问是非 ,在讲究侠义的时候也往往不守法治 ,而这两种情况在现实社会当中是必须要避免的。
比如说,侠义,所谓侠 ,在某些情况下是不把王法放在眼里的,他们更多的会组织和使用非政府武装力量,在法外施法,甚至很多时候以暴制暴。
举个例子,在《水浒传》中的一些描述,就像鲁智深拳打镇关西,也有伤及无辜的现象,又或者武松血溅鸳鸯楼,也是害了不少无辜的人的性命,这就不全是侠义,不全是正当的行为,至少在我们现代人用现代的标准来看待时,他们的很多行为并不能称之为正确,虽然事出有因,但是反应过激则给社会带来了更大的危害。
再说忠义,《水浒传》的后半段,宋江带领梁山的各路英雄好汉全体接受朝廷的招安,在这个时候,他们确实履行了忠的原则,但是,在这“忠”当中却并没有“义”的存在,或者说,这时候的“义”已经与“忠”合而为一了。
后来,他们征讨方腊,征讨田庆,也只是作为朝廷的鹰犬所做出的行为,其中是没有多少正义可言的,就像鲁迅先生所说的那样“终于是奴才” 。
也就是说,他们讲究“忠义”的结果其实与大环境不符,在当时朝廷的统治之下,民不聊生,他们帮助朝廷镇压农民的起义,反对农民的反抗,站在朝廷的角度来讲这是忠君爱国,但站在社会环境的角度来看,这并不利于大环境的发展,所以,我们就不能从统治者的角度上来给他们定义行为的忠义。
其次,我们在讲究“正义”的时候也要有所反思 。
第一,我们要确定自己所坚持的道路是符合真正意义上的正义的 。要知道,正义虽然在所有的时代和所有的民族的认知当中都是共识一样的存在,但是,正义到底指的是什么,对于这个问题 ,实际上每个民族都有着不同的理解,甚至于一个民族在不同的时期所坚持的正义也是不一样的,而在这样的基础上,我们就必须要保证我们所坚持的道路,一定要符合真正正义的标准。
就比如说,在历史进程中 ,有一些曾经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观念,它们实际上并不符合真正正义的标准,比如,三纲五常 ,这样的坚持其实就没有道理,如果我们现代人还主张这一套,并且自以为正义在手,自以为坚持了曾经的正义理念,那这就与正义的标准背道而驰了。
所以,在某一个时期 ,被认为是正义的标准并不适用于所有的历史阶段,也不一定要被所有时代的人坚持不懈,那么,在我们所处的特定的时代当中,我们就必须要保证当下所走的道路一定要符合现代意义上的正义标准,而不是用其他时代和民族的正义标准,来约束自己和自己身边的人。
第二,我们要与时俱进,理性分析。 每一种行为都要符合特定的时代的要求,有些理念只是阶段性的,并且它们看上去非常的具有迷惑性,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就需要结合时代发展的特点,去进行理智的分析。
比如说,忠君爱国,这个概念在过去来讲是正义的,仿佛在现代的时代看了也没有什么不同,但实际上仔细分析的话就会发现分歧,现在看来,爱国是要肯定的,作为一个人,首先要通过正确而合理的方式爱护自己的祖国,如此,我们才能够断定这个人是一个正直的人,或者说符合作为一个好人的基本标准。
但是,忠君就不一定了,古人所指的“忠君” 是要无条件地服从自己的君主,就像儒家人所说的那样,君为臣纲,君让臣死,臣不得不死 ,是在封建制度之下对于平民百姓的一种思想控制,而在现在看来,这种思想控制就大可不必,而类似于这样的概念还有很多,我们在面对的时候必须要理性地分析。
那么,时代总是会在变化,我们要怎么做,才能够跟上时代发展的脚步呢? 其实办法很简单,那就是要以人为本。简单来讲就是说要分析所主张的正义是不是符合人性?因为人类之所以要有道德,要有正义,归根结底是为了人的幸福,是为了人所生存的环境的和谐。
也就是说,所有的主张、行为、标准都是为了人来服务的,而且是要为每个人、所有人、一切人的幸福去服务的,既然如此,就必须要符合人性,因为符合人性才会幸福,违反了人性就肯定不会让人幸福。
因此,但凡违反人性的,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道德,只能称之为“伪道德”, 就比如说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比如说,祥林嫂所遭受的一切,这实际上都是违反了人的本性的,被这些所谓的道德枷锁捆绑的人也一定不会幸福,那么,这样的道德其实没有存在的必要。
反之,自由、平等、公正这些要素,由于他们符合人性,那么,这些必定就会成为永恒的正义,因此,以人为本是最简单,也最根本的区分正义的办法。
也就是说,只有在立足人性的时候,人才有资格高举义字大旗。但是,在立足人性的基础上,我们也要把握分寸,首先,不要以为自己的正义是绝对意义上的正义,在认为自己正义的时候,就认为别人是一定“不正义”。
其实,正义就像是真理,或许只有一种,但是绝对不可能掌握在一个人的手中,对于正义,任何人都没有专利权,也没有独占权,即有的时候,我们掌握了真理和正义的某一部分,而其他人则掌握了另一部分,我们看到了问题的这一方面,而其他人则看到了问题的另一方面,所以,两部分人得出来的结果和观点就可能不同。
但是,这些结果和观点虽然不同,却有着彼此的论证标准,也有着彼此的道理,那么,想要得到一个相对完整的理论,就需要双方人集思广益,和平共处,共同分享自身的思想,而不是每一方都站在自己的立场上去批判另一方的标准。
其次,在发生争论的时候,要多想想别人的道理 ,哪怕不站在别人的立场上考虑问题,也不要因为自己有道理、有正义而就轻率地认定别人没道理、不正义,因为真理与真理,正义与正义,在很多时候也是会有冲突的。
那么,作为人就不能动不动就义愤填膺,义形于色,更不能一言不合就扬言出手且不容别人分辨,若果真如此,那其实也就走向了主持正义的反面了;因为这样的行为,必定是不自由,不平等,不公正的。
再者,如果对方确实不义,那么也不能够姑息,要该出手时就出手,毕竟见义勇为嘛 。但是,就算该出手时要出手,也要在法律的框架之内,要尽可能地通过正当合法的方式进行,无论是路见不平,还是自我防卫,都不能过当,否则也就脱离了正义的切实标准。就比如,古代的侠客,他们有些人喜欢夜入其宅 ,取人首级,这样的行为就大可不必。
最后,不要把权利当成是义务 ,在孔子主张的仁学体系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主张叫做亲亲相隐 ,就是子为父隐,父为子隐 ,体现在现在的法律中就是免证特权 ,近亲属可以知情不报,在法庭上,他们面对犯罪嫌疑人,有权利提供有力证据,没有义务提供不利证据,甚至他们可以选择不出庭,这个是比较人性,人道的主张, 在现在很多的国家都已经被法律所采纳。
但值得注意的是 ,现代社会的免证特权是公民的权利 ,作为权利当事人,有行使和不行使的自由,比方说,近亲属可以知情不报,但同样也可以大义灭亲 ,可是,在孔子所提倡的亲亲相隐当中,知情不报是属于亲属义务的,既然是义务,那就必须要去履行,没有不履行的自由。
也就是说,在法庭上,作为亲属就一定不能提供不利证据,如此一来,权利也就变成了义务,而权利一旦变成了义务,那就违背了自由的原则,让人不能够自主地做出主张,但是,自由却是正义的原则之一,一旦违背了这一原则,本身就很难与正义的真实标准相符合了。
所以,义务和权利在很多时候是需要进行区分的,不能将二者相提并论 。当然,人所处在一个特定的社会环境当中,必定有自身所要必须履行的义务,如果以自由为理由而不去履行这些义务,其实也就违背了法治的观念。
而根据历史的发展经验来看,法其实也是维护正义的一种手段,因此,正义其实没有固定的标准, 我们需要针对一个特定的事件来具体的分析,但无论如何,义务与权利都是不能够相提并论的。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知,正义虽然是我们一直推崇和崇尚的, 但在对其进行提倡的时候必须要慎之又慎,一旦过分的强调就很容易形成为伪道德,违背人的本性,违背社会发展定律,所以,我们只有立足在人性的标准上,将符合人的思想理念的标准定义为正义,如此,才能够将义推而广之,才能够用这一个标准去约束大多数人,也才能够让社会变得更加的和谐安定。
同时,正义的标准并不能用一个人来定义,人也不能够以自己掌握正义为理由去伤害其他人,否则社会只会越来越乱。
实际上,历史经过成百上千年的发展,很多的理念已经成为了人们行为准则中的共识,比如我们上面所提到的自由、平等、公正,这些理念无论是哪一个时代,无论是哪一个民族,是都要提倡并且要遵守的,原因就是这些理念符合人性的标准,符合让人类社会变得更加幸福的追求,所以,才会成为人们所竞相追逐的东西,成为人们去约束自我的准则,成为社会变得更好的追求。
而想要社会的发展变得越来越稳定,想要人类的生存环境变得更加美好,那么,如同自由,公正,平等,这样既能被人类当成行为共识,又能够经得住时间洗礼的标准就要越来越多,如此,人类社会的行为框架才会越来越明确,人类的生存方式,才能够被更好的约束和规划,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冲突才会变得更低,社会才会变得更加的稳定和平。
因此,正义不是说说就有的,也不是自认为是就是的 ,只有符合全体人类的标准,只有符合时代和历史的发展要求,只有立足在人性的基础标准上,才能被称之为是真正意义上的正义,也才能被绝大多数人所接受,才能为社会的发展做出最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