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条 | 邵茜倩:从新增报文MT744中谈索偿
作者:邵茜倩
引言
SWIFT七类报文升级渐行渐近......
众所周知,七类报文即信用证、保函格式标准文本,对于贸金人而言是国际结算的基础性交易文本。日前,天九湾金融研究院组织业内专家,成立项目组,对即将于2018年11月18日升级生效的信用证报文,分别就开立、修改、通知、索偿、转让、拒付、其他等进行了比较研究,分析关键变化点,结合国际惯例与操作实务,加以评述与提示。自9月20日起,本公号连载发布上述评述文章。
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从新增报文MT744中谈索偿》。
本项目组成员:
孔春艳、马静秋、邵茜倩、薇薇可乐、佳丽、张建新、佳树、芳园。
天九湾金融研究院
此次SWIFT升级中,一个变化比较大的内容是MT744拒绝偿付指示报文油然而生。新增的意义何在?背后的原因又是怎样?“索偿”简简单单两个字包含着多样的报文形式:有从偿付行发出的报文;有从开证行发出的报文;当然有从索偿行发出的报文。有着三种不同身份的报文,在索偿过程中,是怎样的体现呢?现在,我们可以通过MT744报文穿针引线,以国际惯例为基础,引用ICC案例,贯穿整个索偿流程,并结合操作实务,一层层地进行剖析,谈谈索偿中的相关报文。
谈谈偿付行的MT744报文
SWIFT组织给出了MT744的报文范围:这是偿付行发送给索偿行的,用以通知收报行因从索偿表面发现与偿付授权书不符,而拒绝偿付的报文。发报行需在报文中列明拒绝的原因并提供索偿的处理方式。从这一范围中,可以看出很多概念,比如偿付行的概念是什么、为何要拒绝偿付?出现了拒绝偿付,就必然因为有索偿,那么索偿又是怎么回事?偿付授权书又是什么?这些问题需从实务出发,以国际惯例为工具,以国际商会意见作借鉴,从中寻找根源。
一般来说,开证行在跟单信用证业务中,想要使得银行间的偿付安排更加便捷,在许多情况下,会授权一家银行向已经承付或议付的指定银行进行付款,这时,开证行所授权的银行,我们称之为“偿付行”。对于“偿付行”的定义,URR725指出:根据开证行的指示或者授权,依照开证行的偿付授权书提供偿付的银行。由此又引出了“偿付授权书”的概念。从字面就可以理解,这必是由开证行出具给偿付行的一份授权。偿付授权书是独立于信用证的一项指示。往往在发出信用证(MT700)时,会发送一份偿付授权书(MT740)给偿付行。偿付行据此对索偿行进行索偿。然而,索偿行又是由哪些银行来扮演呢?URR725给出的定义是“在信用证项下做出承付或者议付并向偿付行提示偿付要求的银行。在实务中,索偿行一般是由指定银行来扮演,并且是已经承付或者议付的银行,即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总体来说,开证行、索偿行、偿付行之间的关系就“偿付”这个层面来说,仅仅是资金往来的关系。但需要说明的是,偿付行的付款责任与开证行的付款责任有着天壤之别。URR725第4条明确指出:除非偿付承诺中的条款另有规定,偿付行没有义务对索偿要求进行偿付。这是新增MT744报文的原因之一。
通常情况下,偿付行拒绝偿付不会是无理由的。当偿付行发现索偿的指示与偿付授权书有冲突或是矛盾的时候,偿付行可以选择拒绝偿付,并启用MT744报文。在MT744报文中列明拒绝的原因并提供对此次索偿的处理方式。MT744报文格式将这些内容全部涵盖在内,见下图:
报文格式中,拒绝的原因(field 73R)和处理方式(field 73S)是必须输入项。实务中索偿被拒绝的理由有很多,报文中也是有四字代码可以选择。比如索偿行不一致(DIFF)、重复索偿(DUPL)、索偿中的信息不满足(INSU)、开证行未授权(NAUT)、索偿金额超过信用证最大金额(OVER)、不允许电索(TINA)、索偿中的信息与偿付授权书的不一致(WINF)等等。处理方式也是有三个选择:撤销索偿(CANL)、持有(HOLD)和拒绝索偿并且退回汇票(RETD)。需要注意的是当处理方式选择HOLD,则需要列明进一步的指示。
聊聊开证行偿付授权(MT740)的关键点
在上述拒绝偿付的原因中有一点为“WINF”,可见偿付授权书不仅仅只是个授权,对于授权书的内容是有一定的要求的。根据URR725第6条d款,偿付授权书还需列明信用证号码、币种和金额、汇票的付款期限和出票人(如果要求偿付行对远期汇票进行承兑并到期付款的话)等等一些内容。这个偿付授权书是用MT740来体现的。MT740是由开证行发送给偿付行,用来要求收报行承付跟单信用证下的款项的报文格式(见下图)。
值得一提的是MT740中的“field 40F(适用规则)”。这个场次中有两个选项:NOT URR(该信用证项下的偿付不遵循《ICC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和URR LATEST VERSION(该信用证项下的偿付遵循《ICC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目前最新的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就是上述一直提到的URR725。如果当选择“NOTURR”,那么是遵循怎样的规则呢?先来看一个案例——ICC OPINION TA807rev。
一份经保兑的信用证第40E场表示适用UCP600,并未提到URR725.并且该信用证的第78场还特别规定:
“We authorize you to claim reimbursement from Bank HK for your payment under this credit value one working day after your tested swift MT 754 advice confirming that conform documents have been presented and forwarded to us.”
2013年2月8日,保兑行收到单据,并确认单证相符,于2月13日寄单并发送MT754电报给开证行。保兑行于2月13日向偿付行发送MT742电报索偿,起息日为2月15日,也就是指定银行向开证行发送MT754的后一个工作日。(2月10日-13日是偿付行的节假日)。
2013年2月15日,保兑行向受益人付款但自己并未收到索偿款项,后保兑行经多次向开证行和偿付行查询,于2月19日收到索偿款项。保兑行考虑到信用证是适用UCP600的,所以根据UCP600第8条行事,并根据UCP600第13条b(iii)款向开证行追讨利息损失。而开证行则认为保兑行的利息要求毫无道理,因为偿付行因节假日而顺延至开业后的第一个工作日(2月14日)才收到索偿请求。依据URR725第11条,偿付行在收到偿付要求后有不超过3个工作日的时间处理索偿要求。开证行还声称信用证条款未排除URR725,则URR725就应适用。问题是信用证没有明确表明使用URR725,就可自动适用URR725吗?显然不能!UCP600第13条a款明确指出:“如果信用证规定指定银行(“索偿行”)向另一方(“偿付行”)获取偿付时,必须同时规定该偿付是否按信用证开立时有效的ICC银行间偿付规则进行”。言下之意,如需适用URR725,开证行应在信用证中予以明确。UCP600第13条d款规定,如果信用证未规定偿付遵守ICC银行间偿付规则,则只适用第13条b和c款。所以对于案例中的开证行关于信用证必须明确排除URR725方才使用UCP600的说法是错误的。可见适用规则的重要性。那么UCP中的偿付规定与URR725有区别吗?事实上,个人认为URR725是对银行间的偿付操作进行了规范,与UCP的第13条并不冲突,只是后者比较简约笼统。URR725则是细化了比如偿付授权书、偿付承诺、偿付要求等规则。两者不可互相替代,但也无实质性差别。因此,在发送MT740时,应予以重视,确保内容准确。当然,偿付授权书也是可以修改和撤销的,即发出报文MT747。
说说索偿行的电索(MT742)真的好用吗?
回到MT744中,在拒绝偿付的理由里还有一条“TTNA(TT claim not allowed)”这一概念。“TT claim”我们俗称“电索”(MT742),即用电讯的方式向偿付行进行索偿。与电索相对应的是“信索(函索)”或“票索”。所谓“票索”就是通过邮寄汇票的方式去偿付行进行索偿。就索偿这个层面来说,目前的实务操作中电索相对常见一点,票索也是存在的,不然在索偿处理方式中就不会有“RETD(Claim is rejected and documents (draft) returned)”的选项了。既然电索比较常见,我们就来讲讲电索的利弊。
当一份信用证允许指定行向偿付行电索时,就是看中了电索的优势。一来,可以充分发挥开证行在交易货币母国账户行的功能,降低头寸调拨成本;二来,可以便利受益人提前收汇,加快资金周转。何乐而不为呢?但是,好处显而易见,弊端也不可小觑!
就从前面提到的付款性质提起。开证行的付款性质是终局性的,也是第一性的。而偿付行并不是这样。根本在于偿付行的付款是不以单据相符为基础的,仅仅是银行之间的资金往来需求。URR725也明确指出,偿付行仅在开证行的指示或者授权下行事,且开证行不得向偿付行发送信用证(和/或信用证修改)或其任何部分的副本给偿付行,同时不得在偿付授权书中要求提交信用证条款与条件已被满足的证明。显而易见,单证是否相符,并不作为偿付行付款的依据。偿付行对索偿要求的付款既不是义务也不是责任,除非偿付承诺中的条款另有规定,偿付行是没有义务对索偿要求进行偿付(URR725第4条)。但是,开证行是不一样的,如果偿付行未能见索即偿,开证行是不能免除付款责任的。
尽管如此,我们不能排除一种情况。众所周知,电索最大的优势就是快。倘若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已经向偿付行索偿,且偿付行已经偿付,而其后的交单因存在不符点被开证行合理拒付,此时的偿付行的款项可以收回吗?是否可以追讨利息呢?在这样的情况下,开证行是应该要求交单人退还已收的款项的。对于偿付行所要的利息也是合理的。但是款项是否能够如期收回在现阶段的实务操作中还是存在疑问的。鉴于此,不同的银行有不同的操作。有的银行大胆索偿,有的银行则将单据寄往开证行的同时要求开证行再次授权,确保正常收汇。但是不论哪种方式,决定是否电索的决定因素是单证是否相符,并且以银行单证人员的审单能力为基石的。
那么结合实际电报操作,则相对简单。当允许电索时,则可使用MT742电报形式向偿付行进行索偿。这是由付款行或议付行发给被授权偿付的银行,就付款或议付的款项进行索偿的报文格式。见下图:
对应的URR725第10条a款反映了MT742报文中需要的场次。比如:开证行、信用证号码、金额等。B款规定如果要求提交以偿付行为付款人的汇票,索偿行必须将汇票和索偿要求一起处理,如有必要,还应包括以下内容比如货描、原产地、装运日期、地点等。
综上,索偿过程中的报文看似简单,实则要求很高。新增的MT744报文在索偿的相关报文中有着一席之地,如此作为是顺应国际惯例和实务操作的要求的,并完善了整个索偿的流程。在目前的银行实务操作中,一旦出现索偿电中或者是索偿过程中有问题的,只能发送MT799的报文予以回复。此次新增MT744报文无疑是对实务操作带来很大帮助,并且规范。顺带一提的是,对于MT740、742、747、756报文的升级,变化不大,即在原来x字符的基础上增加了= ! ' % & * < > ; { @ # _等13种字符的输入,基本上可以满足目前实务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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