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经济万年史】077罗马帝国早期经济政策(下)
罗马帝国早期经济政策(下)
2.帝国的财政状况
罗马帝国的财政收入主要有2 个来源,一是赋税,二是"公役"。罗马赋税可分为两类,即直接税和间接税。主要的直接税是人头税和土地税。前者是向一切没有罗马或拉丁公民权的臣民征收的;在皇帝的行省中土地税按年产的一定比例额征收,在院辖行省中,土地税是每年向各省社会所课的一个规定的总额。主要的间接税是关税及第3 世纪起所征的" 金银税" ;此外,还有较少普遍性的间接税,即售货税(1 %)、奴隶释放税、遗产税(5 %)。
虽然在征税吏的收税报告中这些课税是以货币数字来说明的,但好多赋税征收的是实物。在赋税以外,罗马帝国对其臣民要求担当若干种义务性的" 公役" ,其中最苛重的是在各省和各城市维持帝国驿站。其他强制性的义务是:各省献给胜利将军的" 赏金" ,每5 年向城市官吏征收一次;加在大土地所有者身上的一种相似的税,即" 献金".商业,特别是对外的和省际的海上商业,乃是罗马帝国主要的财源。来自埃及和非洲的谷物成为皇帝们的主要收入,用以发军粮和赡养罗马无产者,余下的则出售。
城市的经费主要靠正规收入——从居民中征收来的各种赋税。纳税人包括本地市民和侨居者或近郊居民。税收制度是根据几个世纪的经验而精心制订出来的,特别是取自希腊化时代的经验。凡是城市辖区内的土地、城中的不动产、货物的进出(市关税)、商业的经营、契约的订立、买卖的成交、市场的使用(租用公家铺面的租金)和其它公家不动产的使用等等项目都要纳税。除此而外,出租祭司职位、职位荣耀金、募债、富裕市民的捐献也构成了城市收入的重要来源。
罗马帝国的主要财政支出有如下几项。一是维持日渐庞大的官僚机构和军队,这是一个大负担。另一项大的负担是罗马城的行政管理:城市建设、居民基本生活保障(供水、排水、卫生设备、防火防洪、铺平街道、修筑台伯河上的桥梁、一支有高度效率的警察部队等等)。再有一项是公共事业:赡恤罗马无产者、建设罗马城、疏浚台伯河道、修筑遍于全帝国的军用驿道、满足罗马城的文娱需要、赏赐军士,为退役军人设立恩俸基金。为了赢得居民的支持,罗马皇帝常举行额外的赛会、添补钱谷的犒赏、设筵席招待成千上万的宾客、布施各种各样的物品。这也是一项很大的开支。
城市的开支主要用于:支付城市下级吏员的俸禄(他们中有的是公众的奴隶,要供给住处和衣食,有的是自由雇员,要供给俸禄);修缮和维持各种公用设施;区间道路的修建和养护费;公共教育和青年老年的体育锻练费用,如教练员的薪俸、筹办和修缮学校和体育场、把橄榄油配给那些无力购买的人;宗教费用,包括神庙的修缮、牺牲、仪仗、宗教节典、为庆祝各种神而举行的竞赛和游戏等。
早期帝国总的说来财政状况是好的,历代皇帝们一直在为解决这一问题而努力。在意大利,任何一位皇帝也不敢触犯罗马无产者的赡养和文娱权利,他们最多只敢减少和固定领公粮者的名额,以及定出一种适当的分配制度。
他们也规定了居民一年能在戏院、竞技场和圆剧场里看几天好戏。在罗马有20万左右享受特殊津贴的人。他们是一个甩不掉的包袱。据奥古斯都自传记载,他先后6 次向不少于25万的罗马平民赠款,其总数为1740塞斯退斯。
好在此时帝国相当富裕。一直到提比略死时,国库还有盈余。卡里古拉上台后为了获得众望,滥用提比略留给国库的盈余,在公共娱乐上花费大量金钱,并减免税捐,使资金严重缺乏。尼禄为了追求穷奢极欲的宫廷娱乐,举办无休止的庆典和赛会。在庆典和赛会上,宫女身上挂满各种装饰品,宫廷马匹的蹄子上都钉上了银掌。由于尼禄的暴行和他死后的内战,使帝国的财政枯竭。而朱理亚——克劳狄王朝最后几个皇帝为了供私人铺张浪费的开支和获得军队和民众的欢心,加重向行省和各城市征收钱币。公元69年韦帕芬上台时,国库亏空了4 千万。韦帕芬被迫紧缩开支,尤其是宫廷开支。同时在意大利和各行省广开税源,实行重税并征收新税,甚至坟地和厕所也要纳税。这才使国库又有了盈余。可是图密善上台后又造成国库空虚。图拉真统治时期,进行大规模远征、大兴土木、频繁出巡、扩大机构,所有这一切均耗费了大量财力,使帝国财政趋于紧张,同时各地城市不断抱怨负担过重,财政紧张,以至意大利和外省的城市无法承担战争的费用,帝国的财政已不足以支持长期征战。虽然他们加强了对财政的管理,使国库又有了盈余,但是又被马茂德挥霍了大部分。因此,在早期帝国的后期,帝国的财政状况日渐恶化,预示着危机的到来。
3.土地制度的变化
早期罗马帝国时期,皇帝是帝国中最大的地主,他手中的土地有很大一部分是通过抄没或通过继承而得来的。在帝国各地还有大片国有土地。但就全帝国而言,1 世纪还是以中小农庄为主。这主要是因为大批退伍军人分领了没收的田地,造成了中等规模和小规模的田庄增加,在埃及就有大量的属于罗马退役军人的田庄。早期帝国时期土地关系中一个重要的现象就是大地产的出现和发展。从公元1 世纪起," 整个帝国有一个土地集中于少数业主手中的总趋势".地产逐渐集中于少数富豪手中,无论在意大利或在外省,土地都在集中,尤以阿非利加为甚。奥古斯都时期,特别是在克劳狄和尼禄时期,埃及出现了许多大地产,其中大多数是皇帝的赠礼。不论在意大利还是在外省,大地产都在以很快的速度发展,数量越来越多,地产越来越大,而且逐步兼并了中等规模的农庄和自耕的小块田地。在高卢,地产为少数所有主集中占有。在尼禄时代的非洲,大地产遍布全境,据老普林尼估计,有6 个人占有非洲省全部可耕地的半数,到了公元2 世纪,大地产进一步发展,甚至比以前的规模更大,其所侵害的对象不仅是农民,也包括城市工商业者。他们的土地被官僚和富豪们的大地产所吞并。同时,公地也开始成为大地产掠夺的对象。
早期帝国的皇帝们看到大地产的发展对其统治不利,也想阻止大地产的发展,如克劳狄、尼禄、弗拉维极力把私有者非法占有的公地收归国家,并分成小块卖给无土地的农民,有时是直接纳入皇帝手中。但所有这些措施均无成效,经济的力量超过政府的努力。因此,从公元2 世纪起,大地产制成为地中海地区重要的土地所有制形式。这些大地产的经营管理可以从贺拉斯的一处田庄中得到证明。贺拉斯在萨宾有一处田庄,这个田庄的一部分是一个标准的农庄。由业主使用8 个奴隶来经营,另一部分是5 段地,分佃给5 家佃户。这些佃户原来可能是业主,并可能就是这段地的业主。
4.奴隶制的变化及隶农制的产生
奴隶是帝国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劳动者。但是,随着大规模对外扩张的停止,补充奴隶困难,造成奴隶劳动力越来越昂贵。因此,在意大利农业中,特别是在大地产中,奴隶生产开始变得无利可图。在中等奴隶主的田庄里,则从多方面寻求剥削奴隶的有效办法。奴隶主开始把土地分成小块,交给奴隶耕作,然后收取地租,用这种给奴隶一定自由的办法,来刺激奴隶劳动的积极性,增加生产,提高经济效益。公元2 世纪,被释奴隶日益增多。奴隶主们认为被释奴隶不仅能够节省奴隶生活费的开支,而且被释奴隶还有义务奉养主人,死后还要把财产的一半献给主人或主人的子孙后代。罗马皇帝还颁布许多法令,把奴隶主及其子女享有被释奴隶的劳动和财产的权利用法律固定下来。与此同时,共和国末期产生的" 特许析产" 制度也开始流行起来。
奴隶主试图用这种办法来保证自己得到一定的收入。在手工业中,授与奴隶以特有产的现象日益增多。特有产可以是工具、作坊或金钱等,名义上仍属主人,但奴隶可以保有并使用。奴隶主把特有产交给奴隶经营,只定期收取定额利润。奴隶的经营具有很大的独立性,并且可以积累金钱为己有,和主人订立契约等,俨然取得了财产权。
在大地产中除奴隶劳动之外,隶农制发展起来。隶农制产生于罗马共和国末期,正式形成于早期帝国时期。隶农,拉丁文称科洛尼,在共和国时期它最初是指以自由劳动耕种自己土地的农民或移民,即小土地所有者或自耕农,并不带有隶属性。此时隶农有两层含义:一是指罗马公民殖民地的成员;一是指佃农。后一种意义上的隶农大约出现于公元前2 世纪。他们是些自由佃农,其中又有大、小佃农之分。小佃农大多是失地或土地不足的小农。大佃农则拥有相当数量的资金和奴隶,有能力耕种更多的土地。不论哪一种,隶农起初都是拥有公民权和法律权利的自由公民。他们通过契约从土地所有者手中租得土地,向后者缴纳地租,一般支付货币地租,租期约为5 年,他们对地主没有人身隶属关系,对土地也没有固定的依附关系。如果土地出租者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隶农,破坏契约,隶农可以起诉。隶农身份不是终身的,也不是世代相传的。隶农的这种关系,既可由耕种者本人提出断绝,也可由土地所有者提出继续,如果到期经双方同意,可以延期。公元前2 世纪末1 世纪初,奴隶制经济受到大规模奴隶起义的冲击,一些大地主鉴于集中使用奴隶劳动的危险,转而出租一部分土地给隶农,或者把一部分土地作为" 特许析产" 交由奴隶经营。隶农日渐增多。文献中开始出现关于隶农的直接记载。
帝国初年隶农制正式形成。小普林尼和科鲁麦拉都认为剥削隶农比较有利,因而主张把不适于应用奴隶劳动的土地交给隶农耕种,即以隶农制部分地取代奴隶制。隶农制和隶农阶层就是在这种经济条件和阶级矛盾的形势下形成和发展起来。
隶农制包括土地租佃关系和一系列有关隶农的身份、地位、权利、义务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从这一时期意大利和各行省的铭文和埃及纸草文书中可见,土地租佃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出租的土地中有国有地、皇室土地、城市公地、私人大地产、城市议员和老兵的中小地产等。土地种类有谷田、葡萄园、橄榄园、牧场、荒地等。承租人有大租户、小佃农、析产奴等类别。
大租户又叫承租户,他们依靠手中的资金、生产资料、奴隶,承租大片土地,往往把其中一部分土地划为自营地交管庄管理并利用奴隶劳动,而把其余部分转租给佃农分散经营。地租由大租户统一收缴并上交地主。小佃农以自力耕种土地,也有兼具自耕农和佃农二重身份者。析产奴租种地主土地者在经营方式上虽与隶农相似,但不具备完全的人身自由而仍属奴隶范畴。隶农主要是以佃农为主体形成的。隶农的身份,在帝国初期仍然是自由民。他们拥有公民权、财产权(继承、转让、出售等),有法律上的诉讼权,可以拥有自己的生产资料,可以从军。
租佃关系以及隶农与地主、承租户、管庄之间的相互关系,原则上是由契约而非由强制确定的。后来颁布的曼切乌斯法,则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了隶农的义务:隶农必须如实向承租户和管庄报告每种作物产量,得到认可后,将应得之份留给自己,其余以库存粮和成品粮的形式交给承租户和管庄。按惯例,小麦上交入库粮之1 /3 ,大麦1 /3 ,豌豆1 /4 ,桶装酒1 /3 ,采集的橄榄1 /3 ,蜂蜜每房一塞克斯塔里。哈德良法规定,地产内的隶农每年要向地主或承租户、管庄提供6 天的劳役,从事耕地、收割、除草等劳作。地租在共和国末年和帝国初期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后来由于隶农负担日重,债务增加,经常欠缴租税,劳动兴趣与生产率随之降低,地主便逐步以实物租取代货币租。
公元1-2 世纪是隶农和隶农制的形成和发展时期。隶农与隶农制在意大利、高卢的南部和东部、阿非利加的南部、特别是努米底亚、毛里塔尼亚、埃及、多瑙河诸行省(麦西亚、潘诺尼亚)、色雷斯、小亚细亚诸行省城市郊区,以及希腊各地逐步流行。在这一时期,隶农仍保持着自由佃农的身份,隶农制也保持着自由租佃关系的性质。但是,隶农人身依附的增强和世袭化的倾向,在此时期已见端倪。隶农因贫穷而不得不由地主提供生产资料或因负债而将财产抵押给地主,隶农的财物在某些情况下被包括于地主的遗嘱之中,以及强制出租和承袭父业的现象,都表明了隶农的依附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