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法巡回讲堂|《民法典》进校园:做学法、懂法、用法的少年
为扎实做好《民法典》的普法宣传,增强学生的法治观念,2020年12月14日,海淀法院温泉法庭法官助理王秀楠赴北京市盲人学校开展“《民法典》进校园”的知识讲座。
一、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王秀楠贴近学生实际,围绕侵权责任编开展讲座,对侵权责任的构成进行深入讲解。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由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构成。
二、高空抛物属于侵权么?
案例1:
一天,丽丽没有完成作业,妈妈批评了她,丽丽很生气,顺手将一个瓶子扔了下去,砸到了小刚的车上,将小刚的车砸了个坑。丽丽需对车损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责任。”
若故意高空抛物,将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三、在网上侮辱诽谤别人是否要承担责任?
案例2:
2019年6月—9月期间,腾讯新闻用户于某在其注册的腾讯新闻账号“腾讯网友”中发布大量针对杨颖的严重侮辱、诽谤性言论,被判构成对杨颖的侮辱及诽谤,侵犯了杨颖的名誉权。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用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王秀楠的精彩讲座获得了听课师生的一致好评,通过案例让同学们充分认识到了《民法典》的重大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教导学生要学法、懂法、用法,不仅要保证不去侵害他人权益,还要学会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让大家牢固树立法治意识,深入学习《民法典》,争做遵守、维护《民法典》的优秀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