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指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

【刑法条文】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证据要点】

1.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⑴犯罪嫌疑人姓名等身份信息、个人经历及有无前科或者行政处罚;涉嫌虚开增值税犯罪的单位设立情况;

⑵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动机、目的以及共同犯罪中的预谋过程等;

⑶虚开行为的联络过程,包括受票单位、个人的基本情况。结识受票单位、个人包括是否有中间人及中间人的基本情况等;

⑷填开及交接过程,包括具体时间、地点、方式、现场当事人等;

⑸收取开票手续费的情况,开票如何协商确定数额或比例,受票方实际支付数量的比例,支付方式,次数,资金的流向,资金或单据实际交接给双方可事人的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等。

 2.证人证言:

⑴举报人、税务稽查人员、财会人员、经营人、仓库保管人员等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知不应为,但为收取高额手续费,或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等目的,虚开上述发票的情况;

⑵法定代表人、会计、出纳、业务主办人员、仓库保管人员、运输部门人员等关于虚开行为的联络过程、填开及交接过程、收取开票手续费等情况。

3.物证、书证:

⑴单位设立相关材料、公司、企业经营状况的证据;

⑵涉案公司、企业的发票准购证、涉案发票的对应记账联、存根联; 介绍方的有关单据;

⑶相关的会计账簿、纳税申报及缴纳税款资料或税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

⑷相关货物销售合同、运输凭证包括运输合同、运输费用凭证、货物出库单据、库存明细账;

⑸税务审批表、批准文件、抵扣证明及税务处理决定等涉税文书等;

⑹扣押、收缴及查获的有关实物。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及照。

4.鉴定意见:

⑴涉案的发票真伪的鉴定意见;

⑵笔迹鉴定。审查有关凭证的笔迹系犯罪嫌疑人所书写或是受行为人指使的其他人所写;

⑶所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印鉴等及鉴定意见;

⑷税务鉴定。审查是否虚开及虚开的数额、骗取出口退税数额及给国家税收造成的损失情况等。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反映预谋、虚开、交接等过程情况。

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7.其它能够证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特别严重情节及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失,非法获利数额等的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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