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印件”作为证据,必须符合文中3点之一,否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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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熟人之间避免不了经济往来,于是就有了借条啊,欠条啊之类的文书,有时候基于某些不特定的因素,这些起到重要书证作用的原件丢失了或者找不到了,而手头只有复印件,那么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如果产生纠纷从而诉讼,这些“复印件”能作为有效的证据吗?如何才能把“复印件”变为有效的证据? 请看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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