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故事 丨 贪小便宜毁了自己
贪小便宜毁了自己
“真没想到,真没想到啊”。刘明(化名)现在懊恼不已。
假如再给他一个选择的机会,他绝对不会再有这种贪小便宜的心理。
上一周,碰到我,他把这事情前后咨询个遍,聊天中还时不时说“很多人不都这么做,也没见咋样”。
我笑而不语。
我安慰他:“有一些轻微的违法犯罪不被人得知而不了了之,人们却反而不认为是违法犯罪。”
为了大家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决定把这个故事讲出来。
故事是这样的
相信不少南宁人,特别是生活中秀灵路一带的人,肯定知道南宁市六医院附近有二手电动车卖。刘明也不例外,刚毕业一年,他想买一辆电动自行车。
他在中华路电动车逛了一遍,最便宜的也要2500左右。
这个月的工资还没发,生活窘迫。
他走过秀灵路六医院门口附近,有个中年妇女上前搭话。
“小伙子,要车不?”
“都有什么车,什么价位。”
“九成新,一千五,便宜一些的也有。”
刘明也知道,这地方卖二手车,价格便宜,何不去看看,合适再买。
接上头后,中年妇女打了个电话,也不知道是哪个地方的方言。
过了十分钟左右,一个中年男子骑着电动车过来,说要带刘明去看车。
刘明再次向对方确认,不一定会买。
对方也表态,不合适就把你送回这里,绝对没问题。
刘明坐上中年男子电动自行车后面。
中年男子轻车熟路,拐进一个小巷,在城中村绕来绕去,最后在一栋民房前面停下来。
进了一个门,中年男子先把们给锁上,刘明紧张了。
中年男子安慰,没事的了,不买也没关系。
四五辆电动车停在墙角,刘明仔细瞧瞧。其中一辆崭新如新车的正是他在中华路附近看上的,当时商家一定要4000,一分不少。
一番讨价还价,中年男子答应1600成交。
刘明发现一个细节,那辆车没有钥匙,对方说换个钥匙十几块钱。
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刘明拿着现金给对方,把车推了出来。
也算了结一个事情,刘明慢慢骑车回出租屋。
当时下午三点左右,路边行人稀疏。
红绿灯路口,一个民警在执勤,刘明想避开他,闯了个红灯。
没想到,正是这个举动,民警把刘明拦了下来,想教育一番。
刘明自己先慌了神色。
民警还发现,刘明的电动车没有锁,电门是直接拿线接起来。
民警一看不对,凭职业习惯开始询问。
刘明越加语无伦次,前言不搭后语。
在路边的警务室,刘明在压力下,承认了花费1600元买了这辆二手车的事实。
民警根据刘明的叙述,再回到那间民房,里面早已没有任何车辆,房东说自己住的,没有出租给外地人。
这辆电动车,跟两个月前李某报案丢失的车匹配上,而且电动车后座下面还有名为李某的购车发票、车辆保修卡、车辆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各一册。
接下来的事情,不用说,你们也清楚。
刘明被关进了看守所。
法院审理查明,刘明在购买这辆车时,发现车辆九成新,且售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而且车辆电门已经被破坏,没有钥匙,应该知道这辆车来源不合法。刘明没有向对方核实车辆的来源,也没有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购车发票,立即付了钱买车。
在法庭上,刘明一再向法官陈述,如果知道这是一辆赃车,说什么也不会购买。
法院认为,刘明明知电动车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仍然购买,已经触犯刑法,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不过,鉴于刘明在法庭上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以刘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对于这个结果,刘明悔恨不已。
贪小便宜的心理要不得,不仅触犯刑法,而且工作也丢了。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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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生活中有一些我们以为正常的事情,却已经触犯法律。比如低价购买电动车这一事,相信不少南宁人都知道,南宁有几个地方卖二手电动车,秀灵路六医院附近就是一处。
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货物,比如车辆、手机、以及其他贵重物品,很可能你已经触犯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公私财产权益。赃物及其收益既是被害人的损失,也是证实犯罪的重要证据,而追缴或者查处赃物及其收益,是司法机关的重要职责,行为人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直接导致司法机关查处犯罪活动的困难,也造成被害人的财产损失难以有效挽回。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以上的,便能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回到刘明这个案件本身,刘明在购车时,发现车辆电门破坏,没有发票,售价明显低于市场,应该可以推断出这是一辆黑车,但仍进行购买,经鉴定,该车价值3200元。为此,刘明触犯刑法构成此罪,这么看来,一点都不冤啊。
各位读者,谨记。
作者简介:
黄举志,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广西大学民商法学研究生,曾在广西法治日报社工作,历任记者、编辑岗位,熟悉媒体行业,扎实的文字功底和法律基础。曾任或现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工作,擅长办理民商事案件、刑事辩护、公司业务等,很好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