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RCEP到缔约方国内法:新加坡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现行制度

2020年11月15日,东盟10国和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共15个亚太国家正式签署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简称“RCEP”)。

在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规制方面,RCEP将“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定义为,出于商业或营销目的,未经接收人同意或接收人已明确拒绝,仍向其电子地址发送的电子信息。

作为协定签署方之一的新加坡在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规制方面走在前沿,新加坡于2012年12月20日颁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 2012,简称PDPA),及其之后专门颁布的实施条例(如: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Do Not Call Registry) Regulations 2013),共同构建起一套完整的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规范机制。其中所规定的“撤回同意”和“禁止呼叫登记簿(DO NOT CALL REGISTRY)”两项制度或将成为RCEP其他缔约方今后建立相关机制的借鉴,故本文将在此介绍相关的制度架构。

“取得同意”制度

禁止呼叫(DNC)制度

评价

图为新加坡个人信息保护职责部门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Commission)2020年7月底更新的DNC登记簿数据,截至2020年7月底,注册于DNC登记簿的消费者号码有1125353个,设立的组织账户有10496个,被组织查询的号码共29.5亿次。

禁止呼叫制度是对个人信息保护框架中的取得同意制度的重要发展。它提供了一个官方的保护机制,也是对不接收非应邀电子商业信息的声明,使得个人能够通过该制度寻求免于非应邀电子信息的侵扰,而对于亟待开展商业推广活动的商家,也能够清晰了解哪些人群已经作出了不接收声明,经济快速地知晓可以开展商业推广地范围。

律师简介

陈路翔

陈路翔,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涉外及海商海事部副部长。擅长领域:企业并购、海外及外商投资、金融与银行。

黄海源

黄海源,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涉外及海商海事部实习律师。擅长领域:公司法律顾问、涉外民商事。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