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 | 不得不说的十八种错误认知
一个有些沉重的话题,源于近期不断激增的离婚案件咨询。
笔者思忖再三,决定放弃严肃的长篇大论,改用轻松笔法略略勾勒几笔。希望既为正在惴惴不安的人们提供些帮助,也能给那些跃跃欲试的朋友些许警醒。
结婚更需要理智,离婚才需要勇气,
千万别弄反了!
书归正传,下面说那些关于离婚的误解:
1、“明早八点民政局民口见,谁不去谁是孙子!”
答应我,吵架归吵架,这种放狠话的事以后就算了。哪怕离婚的心情再迫切,也别跟对方叫这个板。因为如果没有预约,第二天去了民政局也没人理你们。更何况,《民法典》告诉你,离婚至少得跑两次……
2、冷暴力也属于家暴,当然这一点没有写在《民法典》里,而是在一部相当冷僻的法律——《反家庭暴力法》中。
3、然而无性婚姻并不是属于冷暴力,司法实践中还没有见到因此索赔而得到胜诉判决的。
4、偶尔出轨并不是法定的离婚理由,只有重婚和与他人长期同居才是。当然,如果有对方出轨的证据,那么证明双方感情破裂的成功率会高一些。
5、同样,偶尔出轨也不是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理由。
6、净身出户只是文艺作品的夸张和民间朴素的愿望,法律很难认可。
7、在夫妻分居、离婚诉讼期间违背女方意志发生性行为的,可能构成(婚内)强奸罪。
8、全职太太(丈夫)可以在离婚时向另一方请求额外的补偿。最新的司法实践中,北京房山区法院在一起离婚案中判决男方支付妻子5万元家务补偿。
9、赌博和吸毒不仅是人品问题,还是法定的两种离婚理由。
10、离婚协议中婚内债务全归一方的约定对外并没有效力,否则离婚将是老赖脱身的利器。
11、在帮人写过很多份婚前协议之后,笔者慢慢发现这东西对婚姻的正面作用似乎比想象中大得多。
12、并不是只有两个人共同签字的借款才是夫妻共同债务,只要借的钱用在家庭日常开支、大额财产购置、共同经营的生意中或者另一方因此而受益的,都是夫妻共同债务。
13、法律上没有“冠姓权”一说,孩子跟谁的姓这件事,只能两人协商。如果实在协商不成……也别想着靠打官司可以解决。
14、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在离婚分配财产这件事上,女方有天然的优势。
15、两周岁以内的孩子,抚养权原则上都会判给女方。
16、抚养费并非一付就可以了之,如果子女有正当理由增加开销的,可以突破离婚协议和司法判决的限制向另一方追加索要。
17、除了家暴、重婚(长期同居)、恶习等几个有限的法定理由之外,离婚诉讼中最核心要探讨的问题就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了?”然而这真是个仁者见仁且一言难尽的问题。所以,在家暴发生时勇敢的报警吧!这样的取证机会如果都被错过,你将不得不面对一场旷日持久的离婚诉讼。
18、一方专用的生活物品属于个人财产,所以女方的化妆品和男方的游戏机,不存在离婚时非要切开各分一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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