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法自然”的法则

李远国 龙虎山道教 昨天
道家学说是道教的理论基础,道教的基本理义大多来自老子。在老子的思想中,道是最高的哲学范畴,是天地万物的宗祖、宇宙的总根源。但在这个宇宙本源的道之上,老子还特意加上了一个“自然”,要道遵从自然,效法自然,所以说“道法自然”。在老子看来,道是天地万物的宗祖,天地万物都是由道产生的,所以它们的本性和道是一致的,它们的行为都以道的法则为规范。那么,道的法则是什么?是自然,亦即自然而然,他说:“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首先,这里所说的“自然”,并不是一个实体,而是一种法则。正如王弼在《道德经注》中所云:“法,谓法则也。人不违地,乃得全安,法地也。地不违天,乃得全载,法天也。天不违道,乃得全覆,法道也。道不违自然,乃得其性。法自然者,在方而法方,在圆而法圆,于自然无所违也。”也就是说,在道之上并不是还有一个主宰,而只是强调道也必须遵循自然而然的规律办事,从而突出了道的自然无为的本性。
既然如此,天地间一切事物皆须遵循自然法则行事,便成了无可异议的事情,因为道是宗祖,而天、地、人、物是子孙。宗祖效法自然,子孙亦须效法自然。有鉴于此,可以说“法自然”是老子学说的大纲。
法自然,宗无为,这是老子思想的核心,亦是道教学说的纲领。因为作为宇宙本源的道,也不能随意地作为,它亦必须遵循自然的法则。这就是说,宇宙之中的一切事物,都处在一种有序的运动之中,都有内在的根据,遵循一个有序的规律。作为宇宙之中“四大”之一的人类所作所为当然也应该遵循这个统一的宇宙法则,不能脱离和违背。对此,老子强调说:大德之人的行为,都是遵循大道的自然规律。可见,自然无为的法则是贯串道家、道教思想的一条主线,遵循这一法则的才可以称之为道家,背离这个法则的便不是道家,主张自然无为成为判断是否属于道家的先决条件。
道法自然的思想,突出地强调了法则、有序、统一。所谓“法”,在这里就是指遵循、仿效之意,老子是希望人们用辩证的思维去观察事物,认识事物。后来的学人大多依循其旨,去探究事物发展的规律。把具体事物的法则称为“理”,把万物的总法则称为“道”。认为理制约着万物,万物借助于理而相互区别;道总合万物之理,之所以存在的总依据。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老子的道法自然观还涉及价值观的领域。在老子思想中所展示的各个层面上,究其根本,他所追求、所推崇的最高价值就是“自然”,“自然”是老子哲学体系的中心价值。与其相连,“无为”则是老子提出的实现或追求这一价值的基本方法或行为原则。换而言之,“自然”与“无为”是老子所要强调的主要内容。“自然”作为老子学说的中心观念,不仅成为理解天地、万物共生共荣规律的关键,亦是主导人类生活各个方面的命脉。就人类与天地、道的关系,圣人与万物的关系,执政者与百姓的关系而言,“自然”的观念始终都是最重要的价值。
关于执政者与百姓的关系,老子指出最好的君主不会强迫百姓做任何事,也不会向百姓炫耀自己的恩德,百姓仅仅知道他的存在,而不必理会他的存在。这是道家理想中的虚位君王。次一等的君主会做一些令老百姓感恩戴德的事,这是儒家理想中的圣明君王。再次一等的君主使百姓畏避不及,这是通常所谓的昏君。更糟的统治者令老百姓忍无可忍,百姓对他只有侮辱谩骂,这就是所谓的暴君。高明的统治者悠闲自得,少言俭事,万事成功遂意,百姓并不认为君主起了什么作用,都认为这种管理方法符合自然的原则。可见,“自然”是处理君民关系、管理社会的最高原则。
在处理人类与天地、道的关系时,自然亦是贯穿始终的要害。人生活在天地之中,而天地又来源于道,道在宇宙万物中是最高最根本的,但道的特点却是“自然”二字,人取法于地,地取法于天,天取法于道,道又取法于自然,所以道是最高的实体,而自然则是最高的实体所体现的价值。换言之,自然是贯穿道、天、地、人之中的,因而是根本的普遍的原则。
(本文选自李远国著:《中国道教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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