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收藏:20年未缴社保退休金拿不到打官司告单位赔偿损失,赢了
■合肥律师刘志汉,专注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周到的法律服务。
★★精心选择真实的案例,独特细致入微的分析,期待给您带来维权的希望★★
★案件概况★
▼郑某某称于2001年起在安徽淮南某某铁路综合服务公司,从临时工干起,先后从事炼胶工、硫化工等,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与为他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2020年5月,郑某某收到公司通知,告知他不用再到公司上班,自此公司也未再向郑某某发放工资。
▼郑某某认为公司的做法不合法,于2020年6月15日向淮南市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主张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公司赔偿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损失220000元、失业保险金损失25000元、支付经济补偿金88000元及年休假工资报酬36000元。淮南市劳动仲裁委不予受理,郑某某于是向法院起诉。
★争议焦点★
郑某某与公司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郑某某主张的赔偿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损失是否应给予支持?
★法院观点★
法院根据公司按照郑某某的工作量发放报酬、公司业务组成等事实,认定双方属于劳动关系,公司在与郑某某之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没有为其参加社保缴纳社保费用,给郑某某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对郑某某不予支持的情况下,二审法院淮南中院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决公司支付郑某某经济补偿金26910元、赔偿未缴社会保险损失118098.59元。
★案例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20)皖04民终2038号
★实务分析★
第一,临时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我们国家在改革开放之前,以计划经济为主导,那么企业用工类别是正式工与临时工,自改革开放以后《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只有员工一说,那么当年的临时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合肥律师刘志汉认为,按照法律适用原则,这样情形应认定为劳动关系,在此特别提醒那些在单位工作了数十年的员工,由于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务必要收集相关证明双方关系的证据,譬如上岗证、工资卡、体检证明、登记表、考勤记录等等,以免届时没有证据使双方关系无法确定。
第二,单位在员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社会保险没有依法参保缴费是否要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实践中确实存在大量的劳动者在职期间,所在的用人单位因不同的原因,没有为他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保费用,而劳动者也没有及时去维权,且各地管理部门由于各种因素处理不一,随着社会发展以及劳动者渐近退休年龄,意识到退休时不能享受退休待遇或退休待遇受影响,就期待权利得到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合肥律师刘志汉认为,由于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后又不能补办导致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这样情况越来越多的人民法院,都将给予支持。
第三,劳动者在社保维权应该如何去做?
实务中我们收到许多劳动者的求助,由于大多数急于获得维权成功,所采取的维权方法与措施不得当,且考虑维权成本等因素,往往在七拼八凑咨询后,就选择亲自操刀自我维权,很遗憾的是维权成功者寥寥无几,为什么会这样呢?因为当你与用人单位协商不能解决时,下一步就是要对簿公堂,这就需要证据,而不是一个非专业的人员能够能做好的,就是一个律师也未必,需要一位有实务经验的律师,在了解你的争议纠纷的实际情况时,给予谋划所需要的证据及收集方法,然后制定维权方案,按步骤去实施,周密的过程才能有成功的希望。因此建议如有需要,务必要委托一位你信得过的有实务经验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