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融资业务的风险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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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刊于2015年第一期《中国担保》杂志。


股权质押融资的三种途径

  目前,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融资主要有以下三个途径:

  1.中小企业直接与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股权质押融资。在具体操作中,中小企业通常由公司股东等股权出质人出面,以其所拥有的有权处理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公司股权作为标的,通过订立书面出质合同,将自己持有的公司股权质押给银行等金融机构,用以担保债务履行,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2.由公司股东采用股权质押形式,向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进行股权质押融资。这类中小企业多为公司制企业。在进行股权质押融资时,中小企业会先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由担保机构向银行做出担保,然后再由公司股东采用股权质押形式,向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最终达到融资目的。据调查,由于此种形式比较符合中小企业实际情况,在风险控制方面能够得到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的认可,因此受到中小企业的普遍欢迎,很多公司经常采用这种方式进行股权质押融资。

  3.在公司与公司之间,基于股权转让款项交付条件进行担保,实施股权质押融资。随着公司制企业的迅速发展,公司之间的相互转让股权事项也越来越多。具体操作步骤如下:甲公司控股股东将持有的甲公司股权转让给乙公司,双方在协商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和还款协议。为确保还款协议顺利履行,甲公司的股权转让方以股权出质登记方式进行反担保。乙公司的股权受让方先将股权质押给转让方,作为付款的担保,待还款结束后双方再办理股权质押注销登记。

股权质押融资存在的风险

  股权质押融资存在的主要风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股权价值波动下的市场风险。股权设质如同股权转让,质权人接受股权设质就意味着从出质人手里接过了股权的市场风险。而股权价格波动的频率和幅度一般都会远远大于传统用于担保的实物资产。无论是股权被质押企业的经营风险,还是其他的外部因素,其最终结果都会转嫁到股权的价格上。当企业面临经营困难出现资不抵债时,股权价格下跌,转让股权所得价款极有可能不足以清偿债务。虽然法律规定质物变价后的价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不足部分仍由债务人继续清偿。但是由于中小企业的现实状况,贷款人继续追讨的成本和收益往往不成正比。

  2.出质人信用缺失下的道德风险。所谓股权质押的道德风险,是指股权质押可能导致公司股东“二次圈钱”,甚至出现掏空公司的现象。由于股权的价值依赖于公司的价值,股权价值的保值需要质权人对公司进行持续评估,而未上市公司往往存在治理机制不完善、信息披露不透明的情况。另外,第三方股权公司不是合同主体,质权人难以对其生产经营、资产处置和财务状况进行持续跟踪、了解和有效控制,容易出现企业通过关联交易掏空股权公司资产、悬空银行债权的风险。

  3.法律制度不完善导致的法律风险。现行的股权质押制度因存在诸多缺陷而给质权人带来如下风险:一是优先受偿权的特殊性隐含的风险。当出质公司破产时,股权质权人对出质股权不享有对担保物的剔除权,因为公司破产时其股权的价值接近于零,股权中所包含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和公司事务的参与权已无价值,实现质权几无可能。二是股权设质的风险。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注册资本授权制,内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的章程。所以,一些企业股权的取得并不是以已经实际缴付的出资为前提,企业股东可能以其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设定质权,给质权人带来风险。

  4.股权交易市场不完善引发的处置风险。在股权质押融资中,如果企业无法正常归还融资款项,处置出质股权的所得将成为债权人不受损失的保障。目前虽然各地区设置的产权交易所可以进行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但由于产权交易市场的不完善,绝大部分非上市公司股权定价机制难以形成,股权难以自由转让,质权人和出质人难以对股权价值进行合理的评估。价值评估过低,会导致出质人无法获得更多的融资;价值评估过高,银行及担保机构的权益将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融资的发展规模。

风险防范的四大措施

  股权质押融资活动中的风险主要是由股权的特性、法律体系制度等内外条件造成的,其风险防范手段也应从这些方面入手,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不但可以规避股权质押融资过程中的风险,还能大力促进股权质押融资的良好发展。

  1.加强对质押权的审查。在办理股权质押融资时,一方面应对借款企业及被质押股权所在公司状况进行严格审查。另一方面审查是否违反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如借款人为公司股东时,股权设质是否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如借款人为公司发起人之一,应审查其股权设质时公司成立是否已届满三年。

  2.加强对出质公司的监督。对于股权质押融资来说,仅仅是监督和限制贷款单位的清偿能力来控制风险是不够的。要保证出质股权的保值和增值,防范股权出质的道德风险,对股权被质押单位的经营行为进行适当监督和限制是必要的。另外,还需要股权出质时的金融机构、出质人以及出质股权企业共同协商签订相关的合同,完善有关合同文本,实现对中小企业经营管理的持续性监督,提高银行放贷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3.完善相关配套制度。针对股权质押缺乏审批与登记统一监督管理的这一现象,建议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做出规定,申请股权质押须经原公司审批部门审批,并由公司注册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全权行使股权质押的登记和监督管理职能。银行业监管部门应研究制定股权质押融资的风险指引,规范商业银行的股权质押融资业务,引导其科学发展。

  4.完善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体系。虽然目前各地已经设置的产权交易场所可以进行有关股权转让的交易,但仍难以满足股权转让的需求。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出台扶持企业股权转让二级市场的政策,构建和完善市场体系,增加企业股权的流动性和变现渠道;允许各地设立和完善产权(股权)市场和拍卖行,明确企业的股权转让流动程序,在公司审批和登记管理部门的统一监管下推动企业股权的正常转让与流动。

  担保机构在当前不断寻求新的反担保措施,股权、经营权、未来收益权等质押方式将逐渐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渠道,这就要求银行与担保机构在扩大经营的同时,要审慎行事、擦亮双眼、提高自身识别能力,择优贷款、担保,防患于未然。

作者孙小为单位系盘锦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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