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办法虽然笨,但也可以规避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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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营改增公司曾咨询,他们从2016年5月1日开始交增值税,在2016年4月购买了一批电脑和办公设备,价格约为20万元,已经付款并收了货,他们要求供应商在2016年5月以后再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他们,以便抵扣上面约3万元的增值税税金。供应商也爽快地答应了问题是,这迟开的发票真的可以抵扣吗?
这就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的问题。
我们要这样进行分析,在见票抵扣的情况下,只要发票合规就可以抵扣,不合规就不能抵扣。合规与否除了看是否虚开、是否少盖了章之类外还有一点就是开具时间。
我们首先要判断,这张在5月开出的发票,其开具时间是否正确。如果开具时间不正确,则不能抵扣。
税务总局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中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为了判断发票开具时间是否正确,我们必须回头去看供应商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哪天,发票的开具时间就应该是哪天。可见,我们不仅要关注自己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还必须同时关注供应商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为这样才可能正确纳税。
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款时间,或者合同约定收款时间,而与是否发货没有关系。
就本案例来说,发没发货、客户收没收货不予考虑,由于货款已经于4月某日收了,所以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4月某日。那么,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间也就是4月某日。5月开出这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属于延迟开具,发票不符合税务总局的要求,所以不允许抵扣。
有些会计人员会问,税务来检查时难道要查每一张发票背后,开票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吗?
从稽查的效率原则看,不一定每张都查,但是大额的专用发票、处于营改增变化关键时点附近的专用发票,被这样细查的可能性就比较大。
就本例来说,税务机关如果通过合同及付款信息得出对方应该在4月开发票的结论,就可以认定这张专用发票开具延迟,从而不允许抵扣要求进项税额转出,导致补税还有罚款和滞纳金。
所以,简单地要求对方延迟开票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这类所谓的筹划必须要从业务实质上去改变对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例如,实际上货款并没有支付,而是拖欠到了5月以后,则应该修改原合同,将付款时间也移到5月,就相当于把对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移到了5月,从而5月的发票就符合规定了。
现实中最不怕折腾的所谓筹划是“退货、退钱”,4月开的普通发票被作废掉,下个月再买回来。这个笨办法虽然技术含量不高,但也可以规避因延迟开票而不能抵扣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