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案例|停工留薪期工资与误工费赔偿,工伤职工可以兼得

——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与侵权第三人应赔偿的误工费,可以兼得。标签:|机动车责任竞合|工伤竞合|停工留薪案情简介:2018年,纺织公司员工周某下班途中发生负次责的交通事故并被认定为工伤。医院为周某开具了休息35天的休假证明。经交警调解,事故对方赔偿了周某误工费在内的各项赔偿3800元。2019年,周某诉请纺织公司支付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在内的各项赔偿2万余元。法院认为:①根据法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间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应凭伤者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②周某因工伤休息35天,应视同其正常提供劳动而享有工资。现行法律并未禁止工伤职工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侵权赔偿二者性质不同,前者属公法领域,基于社保法律关系发生,后者属私法领域,基于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不宜径行替代。即停工留薪期工资与误工费系基于不同法律关系而产生,伤者可以兼得。判决纺织公司支付周某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在内的各项赔偿2万余元。实务要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的,在停工留薪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与侵权第三人赔偿的误工费,工伤职工可以兼得。案例索引:江苏苏州中院(2019)苏05民终10330号“某纺织公司与周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见《吴江市佳帆纺织有限公司诉周付坤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2106/29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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