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税降费政策解读 | 小微企业篇①

小微企业就像市场经济中的毛细血管,在活跃市场、推动创新、带动就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年初以来,随着一系列普惠性减税降费政策的出台,众多小微企业逐渐拿到了真金白银的政策“红包”,我省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受惠面达到了100%。

进一步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至10万元;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100万元到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使税负降至5%和10%;在地方税方面,我省“顶格”确定减税上限,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幅度减征“六税两费”……面对这些分量十足的政策利好,小微企业如何稳稳接住?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适用对象如何界定?免税标准的销售额口径是什么?……带着问题,记者连线了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的税务干部。

问:如何区分“小规模纳税人”和“小型微利企业”两个概念?

需要注意的是,政策中同时涉及了“小规模纳税人”和“小型微利企业”两个概念。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适用对象是如何界定的?和小型微利企业之间有关系吗?

答:“小规模纳税人”的概念源自增值税相关规定,特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的增值税纳税人;而“小型微利企业”的出处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是指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特定企业。

本次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政策适用对象就是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并没有其他标准,与四部委《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的小微企业没有对应关系;而“小型微利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需要同时具备“小型”和“微利”两个特点,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按照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判断是否符合条件。

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的月(季)销售额口径是什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纳税人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计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同时,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仍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例如:小规模纳税人A,2019年1月销售货物4万元,提供服务3万元,销售不动产2万元,合计销售额为9万元,未超过10万元免税标准,因此,该纳税人销售货物、服务和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9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又如:小规模纳税人B,2019年1月销售货物4万元,提供服务3万元,销售不动产10万元,合计销售额为17万元,剔除销售不动产后的销售额为7万元,因此,该纳税人销售货物和服务相对应的销售额7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销售不动产10万元应照章纳税。

原标题:减税降费政策解读|小微企业篇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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