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青岛市劳动争议裁判规则-特殊岗位不支持加班费篇

保安、司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等特殊岗位的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如何认定,劳动者主张出差期间的加班费能得到支持吗?本期将解析特殊岗位的加班问题。

本期目录索引
一、保安在岗时间内并不需要全程提供劳动,要求支付加班费无依据
二、班车司机主张加班费不予支持
三、司机未举证证明单位拖欠加班费(改判)
四、总经理主张加班费不予支持
五、劳动者主张出差期间的加班费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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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在岗时间内并不需要全程提供劳动,要求支付加班费无依据

L在A公司系从事晚间秩序工作,L的工作内容和岗位性质决定了L在岗时间内并不需要全程提供劳动L也未举证证明其在岗时间内须全程提供劳动,L要求山海源公司支付加班费,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2020)鲁02民终24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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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车司机主张加班费不予支持

关于L要求A公司支付加班费103307元的诉讼请求,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L在A公司主要从事的是班车司机工作,其主要工作是接送公司员工上下班,A公司为司机安排休息室,司机不工作时可以在此处休息、娱乐。班车司机的工作性质和内容具有特殊性,工作时间不能仅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待的时间来认定还要考虑履职内容、工作强度、用人单位是否在工作场所内为劳动者配备必要的休息设施等因素。在本案中,L班车司机的工作一般在四小时左右,L主张其除干班车外还出商务车,但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每天实际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因此,关于L的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2020)鲁02民终1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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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未举证证明单位拖欠加班费(改判)

A公司提交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证明:双方合同约定执行综合工时制,应以综合工时制来考量L加班与否的情况。L质证称,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用异议,即使双方有合同约定,也应以相关部门审批为准,合同约定不能代替相关部门的审批职能。本院审查认为,该证据客观有效,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L主张的加班费应如何认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L主张其存在加班事实,依据上述规定,L应就其加班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L从事的驾驶员工作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即其工作时间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为标准计算,对于加班费的计算包括延时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两种情况。L已在本院(2016)鲁02民终7004号案件中主张过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9月17日期间的超时加班费,已被本院生效判决予以驳回,在此情况下,其在本案中再次主张2015年7月至2015年9月17日期间的加班费,属于重复诉讼,本院不予处理。关于L2015年9月18日至2016年2月、2016年4月至2016年6月期间的延时加班费,L申请仲裁委调取的考勤表和工资表显示A公司根据其实际出勤情况已支付其上述期间相应的工资及加班费,L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A公司拖欠其上述期间的加班费,其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其关于2015年9月18日至2016年2月、2016年4月至2016年6月期间加班费的主张不予支持。一审支持L部分加班费,系认定事实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2020)鲁02民终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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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主张加班费不予支持

原告提供的与万年磊的录音中,原告向万年磊称“我每天晚上干到11点12点……兢兢业业的完成我的任务,我的工作”“所有的高级干部,哪一个不是早8点晚8点”,原告作为被告高薪聘任担任总经理职务,全面负责公司员工的管理工作,对公司的管理制度及上下班的时间均应明知,且万年磊不是原告的主管上司,无法控制,也无权对原告的作息时间进行考勤和监督,从录音中可以听出万年磊系礼貌性的作出回应,并不能证明原告存在加班的事实。【(2019)鲁0214民初5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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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主张出差期间的加班费不予支持

A公司陈述根据A公司考勤系统的设置,员工出差期间,出差起始日的“下班刷卡”时间会自动记录为24:00,出差结束日的“上班刷卡”时间会自动记录为00:00,出差起始日至出差结束日之间的记录为空白,对比L提交的考勤报表及加班统计表,L将出差期间早于上午8:30刷卡、晚于下午5:30刷卡均计算为加班时间,明显有违常理,因L未明确其正常、合理的加班时间,故L主张该期间的加班费,一审法院不予支持【(2020)鲁02民终57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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