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不说的『退休年龄』那点事儿
所谓退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我国现行男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的退休年龄政策从上世纪50年代开始执行的,197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的《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再次予以确认,并执行至今。这是一般岗位的退休年龄,还有很多特殊岗位有着特别的退休年龄,按照现行政策,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的女性年满45周岁退休,但院士却可以到75周岁退休,相差30年。今天我们就来看下到底有哪些不同的退休年龄。
原劳动保障部印发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0号),明确要加强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管理,暂不批准新的特殊工种,国家也不再新开提前退休政策口子。2016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中进一步强调了“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退休条件的规定,不得自行扩大提前退休的企业、人员范围”等要求。2018年,人社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73号)文件对此规定又进行了强调。因此,我们需要梳理曾经发布的所有关于退休年龄的相关规定。
一、普通职工
对于普通职工来说,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就是目前的现行法定退休年龄。
二、从事繁重体力劳动者等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现行法定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政秘字第一百三十四号命令)规定,“在提炼或制造铅、汞、砒、磷、酸的工业中及其他化学、兵工工业中,直接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者,男工人与男职员年满五十五岁,女工人与女职员年满四十五岁”,但要注意特殊工种都是经过相关部门审批的。
三、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可以退休。
四、因工受伤导致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职工
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还需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五、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破产国有企业中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关于提前退休的规定是:破产企业中因工致残或者患严重职业病、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作为离退休职工安置。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离退休。因此,对提前离退休的条件是有严格限制:(1)仅限于“优化资本结构”试点的111个城市适用;(2)限于破产的国有工业企业;(3)距离本人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4)经本人申请。
六、有3年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
根据《劳动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切实做好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分流安置工作的补充通知》(劳社部发〔1998〕6号)的规定,有压锭任务的纺织企业,同时符合下列4个条件的下岗职工方可提前退休:(1)纺纱、织布两个工种中的挡车工;(2)工龄满20年,在挡车工岗位上连续工作满10年且办理提前退休时仍然在挡车工岗位上;(3)距离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4)技能单一,再就业确有困难。3年压锭任务完成后,此政策不再执行。
七、关闭破产的资源枯竭矿山的全民所有制职工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以及2000年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以33号文件下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意见》规定,关闭破产的资源枯竭矿山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含劳动合同制职工)执行提前5年(男55周岁,女干部50周岁,女工人45周岁)退休的政策。其中,从事经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的特殊工种职工可提前10年(男50周岁,女40周岁)退休。具体条件为: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以上;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以上;从事其他有害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以上。
八、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农民合同制职工中的女性职工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第三条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在其参加养老保险后,按照省级政府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一般应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也可按季、半年、年度合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时间可累计折算。上述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第四条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帐户并计息,凡重新就业的,应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也可按照省级政府的规定,根据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申请,将其个人帐户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凡重新就业的,应重新参加养老保险。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因此,前述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农民合同制职工中的女性职工退休年龄年龄统一为55周岁。
九、普通公务员
《公务员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普通公务员与普通职工遵循相同的法定退休年龄。
《公务员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十、女干部和高级专业技术人才
原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规定,女性高级专家凡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可到60周岁离退休;对年满60周岁的少数女性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后,副教授级可以最长延长退休年龄至65周岁,教授级可以最长延长退休年龄至70周岁。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规定,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60周岁退休,这在一定范围内实现了机关事业单位男女同龄60周岁退休。这些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55周岁时自愿退休,体现了一定的灵活性。同时,国家规定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副教授级高级专家经批准可延长至65周岁退休,教授级高级专家经批准可延长至70周岁退休;院士年满70周岁退休,个别确因国家重大项目特殊需要,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最多延长至7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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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