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法非法”或“恶法亦法”?

在人们日常的聊天中,经常有人提出“恶法非法”的观点,进而认为既然“恶法”“非法”,那就可视为不存在,也不用遵守,违反该法律甚至是一种正义的英雄的行为。
恶法非法的理论来自于启蒙时代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家们,格老秀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人建立了完整、系统的自然法理论。良法理论的基本观点认为,法律的良善性,亦即法律的道德性,是法律本身所具有的使法律之所以能成为法律的基本属性,它构成了法律得以产生、形成、实施、遵守、监督的合理根据,构成了法律权威性、合法性、普遍性、规范性的理性基础,构成了法治的精神支柱。法律必须首先符合正义、理性等道德要求,人们才能对它表示认同,法律才能发挥出特有的优势和功能。不具有良善性的法律缺乏成为法律的资格,不是真正的法律。
如今国内不少人包括法律界人士也持“恶法非法”的理念。
著名的法律网络当红博主罗翔认为:个法如果失去了法的正义性属性,那恶法就是非法的。罪行法定所要求的法必须是良法,必须是善法,恶法是非法的。
然而,好的法律一定符合正义,具有良善性吗?
那堕胎、同性恋婚姻、死刑等,是正义的还是非正义的呢?
如果你说他们都是正义的 ,良善的,那传统保守派人士显然不那么看,他们一直认为那是罪恶。
而如果你认为他们是非正义的,邪恶的,那又为何有那么多的地方,它们作为法律存在?
尤其同性恋婚姻,在漫长的历史时期,都被视为一种邪恶现象,但如今却在越来越多的地方合法化,即使暂时没有合法化的地方,它也越来越被宽容看待。
所以,法律,不过是一段时间主流价值观甚至只是精英价值观的体现,而不等于符合所有人的价值观,更不一定代表正义,具有良善性。
北京大学法学教授王希在《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中说:法律应该是一种调整和调节不断变化着的社会条件和关系的仲裁机制,司法机构作为国家机器的一部分可以为社会不同阶级用来保护和推进自己的利益。
美国著名法学家,曾任美国法律与社会学会会长,斯坦福大学教授劳伦斯-弗里德曼在《碰撞——法律如何影响人的行为》一书中说:
法律、判决、规则和规章从何而来?实际上,它们都是社会的产物、社会力量的产物。社会情境使法律成了其现在、过去与未来的样子。
 
主要的立法几乎总是利益集团之间的妥协,他们相互作用的结果可能是一团复杂的乱麻。
 
活的法律是一锅热腾腾、乱哄哄的伦理和社会规范的大杂侩。
回顾人类的法律历史,我们会发现很多法律的纠结。有的事情,在以前是非法的,后来变成合法了。而很多在以前合法的事情,后来变成了非法。
比如,投机倒把罪,直到上世纪八十年代还有不少人因此罪坐牢,九十年代才取消。
更有名的通奸罪,在中国古代就是犯罪,这一罪直到新刑法通过后才取消。那通奸入罪,到底是代表正义还是非正义?如果是正义,那它为何要取消?如果非正义,那为何又长期在中国和世界长久的存在,并且时下仍有不少人认为它应该入罪?
法律的变化,只不过是顺应社会情境的变化,大众价值观的变化。
1950年的一项调查询问西德人支持还是反对死刑:55%的人支持,30%的人反对,15%的人未决定。到1995年,两方人数反转:53%的人反对,只有30%的人赞同。在这两个时间点之间,德国废除了死刑。
弗里德曼说:法院(当然还有立法机关)从未那样偏离大众意见。就像一个排长一样,法院跟着“大部队”一起前进,顶多是多走了几步。
同性恋权利的进步,很大程度上归功于性革命和个人选择理念,法院判决可能只不过跟着反反复复的社会变化而蹒跚前行。
既然法律不过是社会大多数人或者占优势群体价值观的体现,而并不一定代表正义和良善,那法律是否应该遵守,就只能看其程序是否合法。否则,同样一部法律,必然有人认可,有人不认可,不认可就认为是恶法不遵守,那法律就成了一纸空文,社会秩序的建立也就无从谈起。
一个真正的法治社会,就是国民愿意遵守法律。美国的一项调查结果,82%的受访者同意这一诊断:“即使法律违背了他们的是非观,人们也应当服从法律。”
所以,判断法律、判决、规则和规章是否是法,不是以其是否符合正义,是否良善为标准,而是以它是否经过了法定的程序为标准。如同一千个人心中有一千个哈姆莱特一样,一千个人心中也有一千个正义的标准。比如杀人偿命,有人认为是正义的,也有人认为人的生命是上帝赠予的,法律没有权利剥夺,死刑也起不到威慑犯罪的效果,因而越来越多国家取消死刑。
有人认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但更有人认为富人拥有大量财富是不道德的,应该将富人的财富收归国有,分配给穷人。这不仅是社会主义国家曾经实施的法律,在美国这样的国家,持此观点的也大有人在。
法(包括法律、判决、规则和规章),只要经过了法定的程序,正式颁布了,那他就是法,而与其是否恶无关。
在有些人眼里认为恶的法,在其它人眼里看来也许正合此意。美国1882年通过的《排华法案》,对于华人来说当然是恶法,但它不正是大多数白人心中正义的体现,代表着良善吗?
善法是能渐渐使社会产生秩序,人类群体能够发展,人与人之间关系能够不对立,融洽相处的法。如果法不能做到,迫使善良不能得到生长,邪恶得不到制止,就是恶法。
恶法仍然是法,并且在其没有废除之前发挥着法的效力,但它不是优法,是一种劣法。它不能促进人类的和平与发展,不符合人人生而平等的普世价值观,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必然会逐步被淘汰。
人类法治史上,有无数这样的劣法,比如美国的《排华法案》,《种族隔离法案》等。对待这些劣法,正确的态度是向公众,向司法机关去宣传它的不合理性,让大家认识到它的过错,并且通过合法的程序来改变它。只有通过合法程序废除恶法,才能最大可能的消除恶,否则恶仍以合法的方式存在,则恶永远无法消除。
比如美国南方的《种族隔离法》,南方白人认为它是正义的,合法的。后来大量黑人和北方的白人,冒着坐牢的危险,来挑战这项法律,通过媒体的大量报道,通过联邦政府的努力,终于以联邦法律的形式,彻底废除了这项法律,通过了良善的《民权法案》,使种族隔离在美国法律上成为了违法行为,也使得美国存在了几百年的种族不平等制度成为了历史,极大的推动了美国法治的发展。
铁马老言:一个爱读书、爱跑步,爱胡思乱想的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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