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代扣代缴非雇员个人所得税实务操作解析

在实务中,企业与非雇员自然人发生业务往来,在结算时往往会收到其在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发票备注栏注明有“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依法自行申报缴纳”或“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预扣预缴(代扣代缴)”的字样。很多财务工作者在收到发票的时候,不仔细查看备注栏信息就直接列支入账,无形中埋下了税收隐患,本文就此情况结合实务中常见的案例简单剖析。

首先,我们先简单了解一下政策背景。

随着《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的发布,各地税务机关陆续发布通知,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

1. 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2. 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3. 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除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外需要代开发票的,仍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4.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接下来,看下图两张代开的发票,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的字样不同。

图1

图2

图1中发票备注栏注明“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依法自行申报缴纳”,这就表明自然人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已经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受票方在收到发票时无需履行代扣代缴或预扣预缴义务,直接按照发票金额进行结算即可。

图2中发票备注栏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遇到此类发票,我们需要注意,自然人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税务机关未代扣个人所得税。受票方作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结算时以扣除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的金额进行结算。

下面举两个实际业务中常见的例子简单阐述如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01

一、非雇员自然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

新个人所得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称为综合所得。预扣预缴环节按照分项计算方法计算,汇算清缴时合并计入综合所得,多退少补。预扣预缴时我们要区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1.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减除费用:劳务报酬所得毎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毎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超额累进预扣率(见《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
(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2. 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

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按月换算后的非居民个人月度税率表(见《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计算应纳税额。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
(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

举例:张三(非A公司雇员,居民个人)为A公司提供代理记账服务,A公司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张三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普票提供给A公司。发票备注栏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那么应A公司应如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第一步:计算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A公司每月为张三代扣代缴的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额=(2000-800)*20%=240元

第二步: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1. 登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

2. 点击“人员信息采集”模块,先填写非雇员自然人的身份信息。

3. 点击“添加”按钮。

4. 将非雇员自然人基本信息录入到相应栏次,并在任职受雇从业类型选择“其他”,填写完毕后点击“保存”,保存后点击“报送”并获取反馈。

5. 返回首页后,点击“综合所得申报”。

6. 点击“劳务报酬(一般劳务、其他非连续劳务)”栏次的“填写”。

7. 进入“劳务报酬(一般劳务、其他非连续劳务)”模块后,点击“添加”,选择非雇员自然人,并填写当期收入等信息,填写完毕后点击保存。

8. 按步骤依次点击“2、税款计算”、“附表填写”和“4、申报表报送”进行申报缴款。

第三步:向非雇员自然人结算服务款项

支付给非雇员自然人的服务款项为扣除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的金额。

02

二、非雇员自然人取得的房屋租赁所得

在实际生活中,因为业务的需要企业有时会租赁个人的房屋作为办公场所或者生产厂房,在取得自然人代开的发票后,如果备注栏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预扣预缴(代扣代缴)”的字样。企业依然要作为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第一步:判断租赁房屋的类型。

房屋租赁要区分房屋的类型是住房还是非住房,两者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不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人出租住房的取得的房屋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0%,个人出租非住房的取得的房屋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那么,扣缴义务人在取得发票时,要结合租赁合同、协议或者租赁房产的不动产权证复印件等相关原始凭证判断租赁的房屋是否为住房。如果仍无法判断的,可以从自然人手里取得完税证明,根据缴纳的房产税倒算出房产税税率也可以进行判断。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房产税税率=自然人缴纳的房产税÷不含增值税房屋租赁收入

如果房产税税率等于4%,说明租赁的房屋为住房。(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如果房产税税率等于12%,说明租赁的房屋为非住房。

第二步:计算需代扣代缴的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

1. 基本规定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收入-800)×20%

(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收入×(1-20%)×20%

2. 个人出租财产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依次扣除以下费用:

(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税费包括城建税、房产税、教育费附加。

(2)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3)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不完的,可无限期在以后期扣除。

(4)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800元或20%

公式:

每次收入不超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收入-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为限)-800(费用额)

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收入-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1-2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20%/10%)

第三步:申报并缴纳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

1. 增加非雇员自然人基本信息与前述操作相同,此处不再赘述,笔者从填写收入、准予扣除项目的模块开始描述。

2. 选择“分类所得申报”模块。

3. 点击“财产租赁所得”栏次的“填写”按钮。

4. 在“基本信息”模块选择对应的非雇员自然人,“所得项目”栏次选择“个人房屋租赁所得”或者“其他财产租赁所得”,并依次填写收入、扣除项目的金额,在“税款计算”栏次选择对应的税率。填写完毕点击“保存”。

5. 按要求依次点击“附表填写”和“申报表报送”进行申报缴款。

第四步:向非雇员自然人结算服务款项

支付给非雇员自然人的服务款项为扣除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的金额。

在实务工作中,财务工作者应仔细查看发票备注栏相关信息,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那么问题来了,如果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会有什么后果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因此,如果未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话,会受到税务机关给予的罚款和补缴个人所得税带来的滞纳金。

其实,很多人有疑问为什么税务机关在给自然人代开发票的时候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是由扣缴义务人代为代扣代缴,这样无形中给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带来很多麻烦。笔者思考良久,认为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第一,完善我国个人征信体系的需要

我国目前的个人征信体系尚未完全建立起来,缺乏相关法律法规做保障,我国目前的个人信息还分散在工商、税务、银行、社保等各个行业部门,虽然有大数据支撑,但是没有做到有效的融合。况且对于个人信用缺失的惩戒措施并没有达到统一。为此,我国政府仍在积极构建和完善信用体系,税务部门在个人征信方面,采取扣缴义务人进行代扣代缴方式征税个人所得税,也是针对这一体系构建的新思路新方法。在大数据技术的支持下,根据自然人在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金额计算出的税额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税额进行比对,就能很清楚的发现扣缴义务人是否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保证国家税源的同时,无形中也是在敦促自然人和扣缴义务人重视对个人征信的认知。

第二,税务部门放管服的必然要求

随着2015年国务院在召开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时首次提出了'放管服'改革的概念。各级行政机关针对“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推出许多便民举措。税务部门推出的自然人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举措,真切的反映出放管结合的理念,表面上是将个人所得税代征环节转移到扣缴义务人手中,降低税务机关代征的工作量。实际上是敦促扣缴义务人积极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进一步加强了税务机关对于这一环节税款的监管和征收力度。此番举措优化在税务机关工作效率、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的同时也在不断促进纳税人提升依法纳税的意识。

第三,切实考虑自然人的经济承受能力

实务中,很多企业在业务结算时,往往采用先收到发票后付款的模式,况且我国个人所得税中部分项目的税负较高,这样无形中可能会增加自然人在代开发票时,提前缴纳税款的经济压力。税务部门推出自然人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举措,降低自然人在代开环节缴纳的税款带来可能出现的经济压力,将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经济压力“转嫁”给扣缴义务人,无形中缓解了自然人的经济压力。

第四,促进扣缴义务人积极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每年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的2%税务机关将返还到企业账户,扣缴义务人领取的扣缴手续费可用于提升办税能力、奖励办税人员。且该笔奖励发放到个人手里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税务机关在给自然人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不仅仅是将代征个税的环节转移到扣缴义务人,也表明税务机关敦促扣缴义务人要积极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代扣代缴的越多,个税手续费返还的越多,切实让扣缴义务人感受到政策红利。

综上所述,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是一项看似简单但其实很具有思考性和深挖性的工作,这项工作对税务机关和扣缴义务人是双赢。因此,扣缴义务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操作,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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