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确有必要

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确有必要

王渊

  应松年(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新中国行政法的立法过程是一条创新之路,例如制定了世界上独一无二的行政许可法。从目前行政诉讼法的立法趋势以及结合国外立法经验来看,我国行政诉讼法需要改变目前权利救济理念中只限于“主观诉讼”的取向,应将“客观诉讼”纳入行政诉讼法,进而实现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在行政诉讼法中的引入,非常赞成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具体来讲,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中引入诉前程序,体现了司法权和行政权的良好互动与合作关系,应对试点经验进行总结,在未来将其作为一项制度确定下来。我认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主要是为了督促行政机关更好地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无论是环境污染问题,还是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仍需以行政机关为主,也只能由行政机关来解决这些问题。经过诉前程序,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院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此外,针对目前试点工作中出现的一些程序问题等,法院和检察院应当通力合作,立足检察机关宪法定位和遵循诉讼规律的原则,共同携手推动这一制度的建立,比如在双方司法解释中融为一体。

  刘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效果明显,凝聚了社会各界和检察机关的共识,大家越来越认识到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试点工作一方面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基本模型,更为重要的是,试点工作显示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价值并不仅仅在于解决矛盾,而是这项工作对行政机关起到了督促作用。因此,不能简单以案件数量多少来衡量这一制度的价值。

  试点工作将于今年7月结束,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问题也应运而生。鉴于时间紧迫,我认为,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先行作出授权决定,以使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延续下去,然后进行相关立法。从长远来看,应当跨越公法、私法的鸿沟,制定单独的公益诉讼法,对公益诉讼程序进行设计和规定。

  李浩(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从民事诉讼法起草和修改历史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很早就成为一个立法上的重要议题,民事诉讼法学界很多专家是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由于种种历史原因,这一制度一直没有明确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一制度立法的重要性逐渐凸显,通过对试点情况的评估,显示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良好效果,因此,当前情况下,建立这一制度非常有必要。下一步,在构建制度的具体架构上,要注意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身份进行科学定位,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是否适用于被告人与检察机关的关系等问题,会影响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具体程序设计,要认真思考,才能有利于这项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杨淑雅(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检察业务专家):从试点工作来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初见成效。目前,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还存在一些难题,如诉前程序缺少必要的强制性措施,提起公益诉讼的相关案件类型新,界定范围、标准认识不统一,检察机关和法院办理、审理难度大,效率有待提高等。因此,提出如下建议:一要确定检察机关的公诉人身份。提起公益诉讼的检察机关是代表国家提起诉讼,如果简单地把检察院视为当事人一方,一定程度上将制约检察机关监督职责的履行,这与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参与诉讼的定位不符。二要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从现实角度来看,可以通过一个全面推开的授权决定,同时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将来单独制定公益诉讼法。三要建立程序性保障机制。统一办案流程,确定标准、模式;适当扩大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以侵害事实发生为标准,在立法中注意设置刚性措施。

(——《检察日报》20170505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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