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学进:治理校园欺凌,须给欺凌治理委员会实权
为了落实学校的保护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教育部制定颁发了《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有很多亮点,其中就学生欺凌的预防和处置规定尤其醒目,分别从预防机制、欺凌制止、欺凌关注和欺凌处置四个方面做出了四条规定,十分详尽具体。
近年来,校园欺凌事件频发、高发,给诸多受欺凌的未成年人造成了程度不等的人身伤害。如2015年6月22日媒体刚曝光“浙江初中生暴打小学生”事件,23日媒体又曝光了一则“江西永新县女初中生打架”的视频。视频中,多名初中女生对着另一下跪着的女孩连扇耳光,不时用脚踹其身体,殴打时间长达5分钟。算上这两起校园暴力事件,当年五六月间已经有超过18起类似事件上演。
校园欺凌事件频发的原因是什么?不外乎这几点,即家庭教育缺位,学校教育不力,受社会影响尤其是受网络暴力毒害之深,再就是受制于现行法制环境,事后惩戒失之宽松,不能对潜在的肇事学生起到震慑作用。质言之,就是缺少惩戒的法律依据和组织。
《规定》的出台,提供了治理校园欺凌的法规依据。《规定》明确了校园欺凌的定义、法定范围、责任人和处置机构。因为校园欺凌涉及面广、如何处置法律要求高,单靠老师或者学校处置难保公正公平,弄不好还会做出侵害学生权益的事。所以必须成立专门的机构来处置校园欺凌问题。
对此,《规定》已经明确,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成立有法律顾问、有关专家、家长代表等校外人员参与的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其职责是加强学生欺凌行为的预防和宣传教育、组织认定、实施矫治、提供援助等。鉴于学生欺凌事件高发的现状,成立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既及时又迫切。从其构成人员看,当能保证处置的公正公平,有一定的权威性。
现在的问题是,这是个新生事物,此前还未见有哪所学校成立欺凌治理委员会,没有现成的治理经验可资借鉴。故该委员会成立以后,该怎样运行,怎么操作,效果如何,有待实践鉴定。
既然是征求意见稿,笔者就斗胆建言:须给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实权,不能让它成为大多数学校的家长委员会那样,只是个摆设。
按照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媒体曝光的欺凌事件中的学生大多不满14周岁,尽管施暴手段残忍,对被施暴对象造成了很大伤害,也无须承担刑事责任,故无须起诉到少年法庭进行庭审。这样,未成年人施暴往往成了“法外之地”。
没有惩戒就没有威慑力,《规定》的执行力就会打折扣。为此,笔者建议,要赋予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以惩戒权。对那些欺凌手段恶劣、造成后果严重但又不符合刑事处罚年龄条件的未成年人,委员会应该综合施暴性质、后果,在听取师生、家长等各方意见后,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以达到惩一儆百的效果。非如此,委员会就不能充分发挥治理的功能,最终沦为可有可无的摆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