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组织形式简介
本文为王梅律师私募基金法律实务专栏的第liu 篇文章,也是私募基金募集阶段的第六篇文章,主要介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组织形式。
我国的私募基金是少有的、不设行政许可、无须国家和政府信用背书的金融服务活动。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要求,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接受政府部门和基金业协会的持续监管,依法合规开展集合基金、组合投资活动,行使从资金到资产的金融转换功能,事实上具备了“持牌”特征。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划分为公司型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合伙型私募基金管理人,其中公司型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合伙型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分为有限合伙企业和普通合伙企业。法律上,对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要求也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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