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一律不负刑事责任?答案是否定的
无论是影视剧中还是现实生活中,好像大家都默认只要一个人有精神方面的疾病,那么他不管犯了什么事都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但是,精神病人真的可以一律不负刑事责任吗?答案是否定的。
刑法第18条中关于精神病人的责任能力有如下规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关于精神病人,还需注意以下问题:
(1)精神病人的鉴定必须由精神病专家经过法定程序确认,然后由司法工作人员进行最后判断。并非所有的精神病人都不负刑事责任,只有当某种精神病导致行为人完全丧失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时,才不负刑事责任。精神病人由于患病程度不同,他们并不必然缺乏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因此,不能一律认为精神病人就缺乏理解能力,更不能纯粹从医学上来看待责任能力问题。精神病人是否有责任能力不是一个单纯的事实问题,而是一个需要法官进行规范判断的问题。
(2)注意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而非“不能辨认和不能控制”,因此,只要丧失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中的任何一种能力均可导致无刑事责任能力。
(3)精神病人必须是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无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的才无刑事责任能力,如果在犯罪时是正常人,但在犯罪后成为精神病人的,不能免除其刑事责任。
(4)行为人(比如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实行犯罪过程中精神病发作,丧失责任能力,该如何处理?关于这个问题,可以按照因果关系的错误来处理:在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前,就已经存在犯罪的未遂,对行为人是否适用既遂的刑罚,取决于无责任能力状态的出现是否对因果关系有重大偏离,如果有,那就不属于既遂,一般认为,在这类案件中,偏离不重大,一般都成立既遂。
举个例子,张三在实施伤害时,突然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在此状态下连砍被害人头部50刀,被害人死亡,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对死亡结果应当承担责任?解析:杀人和伤害在伤害范围内重合,对死亡结果存在过失,所以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所以“精神病”不是免死金牌,该承担的责任还是要承担的。关注厚厚,每天学点法律知识,成为法律小达人。
注:文章部分内容节选自厚大法考《罗翔讲刑法》理论卷,由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厚大法考刑法独家授课老师罗翔老师编著,全书运用大量有趣的案例,将枯燥的法律知识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表达出来,无论是考法考还是单纯的学习法律知识,都是不错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