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法学习之责任单位
新安全生产法学习(9)
第十六条修改了部分内容,主要是以前的表述不完整,修改以后法规的表述更加完整合理。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不仅仅是追究的责任人员,对责任单位同样也是进行追究的。
在后面的条款中就有相应的内容,对事故单位进行罚款,对事故单位进行责令停业整顿,都属于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
比如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这一条的罚则作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分别规定了处罚的内容,因此说责任追究绝不仅仅是责任人员还应该有责任单位。
为什么有的罚则只处罚责任人员,而有的既要处罚责任单位还要处罚责任人员,这主要是进行违法的主体不一样,有的违法主体是自然人,对于这样的就处罚自然人,也就是责任人。
有的违法主体是单位,单位并不具有自己的行为能力,他的犯罪必然和不要负责人、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有关,因此从法律上都是规定单位违法行为需要进行双罚制。
第十六条正文: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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