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可以选择不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案情简介

甲公司是注册在江苏省无锡市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是甲公司的一位员工,岗位是销售,双方于2016年1月第二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是4年。由于甲公司在上海有业务,因此合同约定张某的工作地点在上海市,社保也在上海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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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这份劳动合同还有几个月就到期了,甲公司下一次必须和张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时,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张某在上海工作,根据上海地区的实践和上海高院的意见,第二份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有选择续签和不续签的权利,如果选择不续签,则无需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只要决定续签,就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要支付赔偿金。

案例分享

案情简介:

2011年5月20日,赵某加入A公司,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

2014年5月18日,赵某与A公司第二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4年5月18日至2017年5月17日。

2017年4月17日,赵某收到A公司发出《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载明劳动合同于2017年5月17日到期终止,公司决定不续签,将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2017年5月11日,赵某向A公司发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申请书》,A公司不同意。

赵某遂于2017年5月16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A公司自2017年5月18日起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裁判结果: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17)沪01民终14790号判决书认为,法律规定中所称“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是指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当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而双方均有再续订劳动合同意愿时,若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被上诉人A公司在其公司与上诉人赵某劳动合同即将届满时已明确表示不再与赵某续签劳动合同。在此情形下,赵某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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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用人单位是无锡的,可以在上海进行劳动仲裁吗?

答:可以。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对于本案而言,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劳动合同履行地)在上海,因此上海的劳动仲裁委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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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如果甲公司降低条件,导致张某不愿意签订,在无锡进行劳动仲裁的话,甲公司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答: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提出的条件低于原劳动合同的内容,而导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法签订的,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原劳动合同条件因发生情势变更无法继续维持的,劳动者可以主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赔偿金。

案例分享

案情简介:

2010年8月12日,夏某进入B公司工作,岗位是行政助理,待遇每月4140.50元。双方签订过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劳动合同期限至2014年8月27日止。

8月20日,夏某向B公司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8月22日,B公司向夏某发出书面通知:同意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岗位为生产部装配工,待遇每月2400元;

夏某书面回复B公司,要求公司在8月26日14时前书面告知理由,否则视为公司同意签订与原合同相同职位相同薪酬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8月27日,B公司向夏某发出劳动关系终止通知书。

夏某向无锡市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B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41400元。

裁判观点: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 (2015)锡民终字第1383号判决书中认为,如果因为用人单位提出的劳动合同条件低于原劳动合同的内容导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法签订的,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原劳动合同条件因发生情势变更无法继续维持的,劳动者可以主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的赔偿金。本案中,B公司无正当理由降低劳动合同条件,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夏某可以主张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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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单位和劳动者都想续订,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单位只同意续签两年。如果后面就合同期限问题难以达成一致,甲公司通知张某在本次劳动合同到期后终结劳动关系,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答:在双方均有续签意向的情况下,张某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甲公司仅同意续签两年,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甲公司在应当与张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通知张某终结双方的劳动关系,应当支付违法终结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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