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知道这么干原来是犯法的”
之前有个案子,犯罪嫌疑人提审时说自己不知道这么干是犯法的,要判刑。大谈“不知者无罪”,说法律不讲道理。
是个什么案子呢:用“伪基站”到处发招嫖短信,一发就是几万条。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称自己只是帮别人发发广告,以为和酒店里那些发色情小卡片的是一样的,没想到这次要判刑了。
“伪基站”是个什么东西呢?“伪基站”,就是假基站,通过伪装成中国移动、中国电信等运营商的基站,冒用他人手机号码强行向用户手机发送大批量的诈骗、广告推销等短信息。
这种设备携带非常轻便,可以装在书包里。犯罪嫌疑人只要背上设备,往人群里走,用手机一操作,附近区域的人就都会收到手机短信了。
伪基站设备运行时,周围用户的手机信号被强制连接到该设备上,导致手机无法正常使用运营商提供的服务,手机用户一般会暂时脱网8~12 秒后恢复正常。
多看看新闻就知道,国家近年来已经在强力打击这些“伪基站”设备了。很多电信诈骗、卖淫嫖娼都是通过“伪基站”散发广告短信实现第一步的。
犯罪嫌疑人提出的不知者无罪的辩解,其实就是法律上的一个概念,叫违法性认识。
违法性认识,是指对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的认识。我国刑法通说认为,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等同于对违法性的认识,而不论行为人是否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反了法律,避免了被人借口不懂法律而逃避应负的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行为人意识到自己使用伪基站发广告的行为会影响到他人手机的正常通讯,就可以推定其存在违法性认识。即使他从来都没有听说过这个罪名: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因此,犯罪嫌疑人说自己不知道这是犯法的,是无法作为无罪的辩解的。
那么,如果犯罪嫌疑人说自己不知道事情这么严重呢?比如说,之前网上很火的大学生捕猎燕隼案、天价葡萄案、少年网购仿真枪案,行为人知道捕鸟、偷葡萄、买仿真枪是违法的,但是没有想到这么严重啊。
这里就是另一个法律概念了:违法性认识程度。违法性认识程度,是指对行为违反法律的严重程度的预期,如行为的违法程度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是否会苛以刑罚、可能会判处哪种刑罚等。
往往行为人或社会公众具有违法性认识,但却缺乏对违法性程度的认识。
如明知偷吃葡萄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而偷吃,明知境内限制仿真枪的流通而从境外网购,明知燕隼的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属性而捕猎、出售等,都表明了行为人对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具有事前认识,即具有我国刑法上的犯罪故意。但万万没有想到,抓了几只鸟,就要面对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起刑点。
问题的关键就在于,行为人或者是社会公众对行为的违法性认识程度与法律规定相差甚远。
要从根本上解决因违法性认识程度差异而产生的这些问题,除了立法本身的原因以外,关键还是在于加强普法宣传工作,提高社会公众的违法性认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