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强制执行,费用谁出?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申请执行的费用。但是,执行案件不同于其他的民事案件,执行立案时,申请人无需预交执行费用。待案件执行终结后,人民法院再从执行的财产中扣取相应的执行申请费。
执行申请费的缴纳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等,应当交纳申请费。
申请费的缴纳标准为: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又在第二十条载明,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即执行申请费无需预先交纳,其交纳的时间为人民法院结束执行程序之时。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应当在六个月内执行结案,但有特殊情况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后可以延长。也就是说,六个月仅仅是一个指导期间,很多案件都会因为种种原因超过这一期间。
结语:在司法实践中,申请费一般是从执行财产中扣取的。从本质上来看,仍然是申请人交纳的执行申请费。具体的交纳标准可查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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