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对连带保证人主张权利时,能否导致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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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因华能公司对远洲公司的债务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向华能公司主张权利的事实亦能引起本案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案例索引

《宁夏远洲矿业有限公司、宁夏河东综合工业园区华能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案》【(2019)最高法民终694号】

争议焦点

对连带保证人主张权利时是否导致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根据远洲公司与金可尔公司签订的《关于有关债权债务处理的协议》,远洲公司承诺在三个月内还清上述欠款,故诉讼时效应从2012年4月13日起算至2014年4月12日届满。金可尔公司于2013年10月24日与王春玲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处理有关金可尔公司债务问题,该合同约定以王春玲持有的远洲公司30%股权转让给金可尔公司结清金可尔公司的债权。合同签订时王春玲仍是远洲公司股东,对于金可尔公司来讲其作为债权人,面对存在内部纠纷的远洲公司,其与作为远洲公司股东的王春玲协商解决债务问题,应当认定其积极主张权利。而且,在远洲公司与金可尔公司签订的《关于有关债权债务处理的协议》中也有远洲公司不能付清欠款则将王春玲所持股份转让给金可尔公司的约定,从该约定来看,金可尔公司主张权利亦存在事实上的关联性和延续性。故而可认定金可尔公司该行为主张了债权,可以引起时效中断。2015年7月13日,华能公司向金可尔公司出具《关于对投资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灵州综合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开发土地补偿合同所具备法律效力的说明》,再次引起诉讼时效中断。2016年7月11日,金可尔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未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

因华能公司对远洲公司的债务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根据法律规定,金可尔公司向华能公司主张权利的事实亦能引起本案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如上所述,远洲公司称金可尔公司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与事实相悖,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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