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只癞蛤蟆完胜900只野鸡!谁会知道内情?
这是一件非常困惑的事儿,希望有高手能解答。
先给大家呈现两条近日的新闻:
“逮癞蛤蟆也犯法?”淳安农民陈某被警方抓获时,一脸懵圈。在他看来,这是“小事一桩”,警方未免有点小题大做了。森林警察刚去找他时,陈某还很镇定地对身边的人说:“没事,抓癞蛤蟆难道还犯法?”
今天,杭州淳安县森林公安证实,当地农民陈某因抓了114只癞蛤蟆遭举报后被抓获,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虽然很多人都知道捕猎癞蛤蟆、青蛙等不对,但并未意识到这一行为触犯了法律。癞蛤蟆虽然没有被列入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但进入了‘三有动物’名录,同样受法律保护。”办案民警说,所谓“三有动物”,是指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包括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等共计1700多种。
办案民警表示,对于“三有动物”,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私自捕捉1只(条)就违法,捕捉20只(条)以上就构成犯罪,捕捉50只(条)以上就属于重大刑事案件。
2017年1月25日,多名天津野生动物保护志愿者举报称,天津市西青区王顶堤农贸市场内一家“田螺河蟹专卖店”内,藏有近900只野鸡、野鸭、野兔等野生动物死体。当日下午5时左右,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证实了此事。 (来自:澎湃新闻)
一警察透露称,已对相关涉案人员进行控制,但根据野生动物保护相关规定,案情尚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目前已经移交至辖区市场管理部门。但截至警察离开时,市场管理部门仍未派人到场。对此,一警察解释称,对涉案人员无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因与野生动物数量无关,而是与其种类有关,即所查获的野生动物均为“三有”野生动物。 (来自:澎湃新闻)
我们可以看到两则新闻相隔时间不到一个月,涉案动物都是“三有”野生动物。可是,河边杀小癞被“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而导致大野鸡等死亡的商户,纵然数量更多,也只是“移交至辖区市场管理部门”?这个市场管理部门算是干什么的?相关部门吗?即便算作非法销售定论,也得有个执法部门来呀!
我们作为草民之草,根本不敢说批评哪个部门。但是,总忍不住一颗提问之心。如果疑问都不敢提,那恐怕也就成草灰了吧。
这两则新闻的结局,相信会导致这样几个情况:
1、杀癞蛤蟆的大哥傻了,怎么从来不知道这个也犯法,谁都没向我普及呀?
2、有五只癞蛤蟆幸存,被干警放归,但估计ta们看到那么多同伴被剥皮,也吓傻了。
3、野鸡、野鸭、野兔们,还有那一只豹猫的亡灵集体傻了,我们到底该找谁呢?
要我说,与残害那一只豹猫有关联就够判了。可能是我傻吧........
最后做个小科普:
癞蛤蟆(中华蟾蜍)的体内具有不易被高温杀死的双槽蚴寄生虫,人类将其入口,会寄生在腹部、手腕等部位的皮下组织内,也会寄生在眼睛、肾脏等器官周围,导致失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