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房屋征收补偿

作者:天津泽惠律师事务所

【征收决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征收补偿是指区级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给予的补偿。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这一概念:

第一、征收补偿的对象是被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权人或公有住房的承租人。

第二、公告的房屋征收决定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征收补偿方案是确定补偿内容的文件依据。

第三、征收补偿内容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四)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助和奖励。(五)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费。

第四、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征收公有房屋的,补偿方式由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

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第五、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过渡的,房屋征收部门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使用周转用房过渡的,房屋征收部门不支付临时安置费。周转用房应当具备基本居住条件。

房屋征收部门延长过渡期限,对支付临时安置费的,应当自延期之日起增加1倍临时安置费;对提供周转用房的,应当自延期之日起支付临时安置费。

第六、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住宅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和其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分别评估,并按照较高的评估结果确定。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第七、 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照不高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给予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一次性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区人民政府确定。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停产停业损失超过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实际经营效益情况的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给予补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复核、鉴定。

第八、被征收人对区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也可以不经复议,以区政府为被告向区政府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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