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案例教你区分“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
案例1
谷某家中房屋需要装修,便找到谢某。双方口头达成协议,由谢某对谷某的房屋进行粉刷,由谷某提供材料,按每平方7元的价格计付报酬给原告。不幸的是,谢某在粉刷墙壁时,由于其所站立的木架断裂,他从架子上摔下来了。到医院检查后,谢某双侧跟骨粉碎性骨折,经过鉴定确定为八级伤残。
法院判决
1、此案中双方是什么关系?
法院认为,刷墙属家庭装修,而刷墙工作一般需要刷墙人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一般由刷墙人自行决定,工作的操作规程和劳动过程,独立完成工作,业主一般只关心刷墙的结果,双方一般不存在人身的依附性,故谷某、谢某属加工承揽合同关系。
2、他们各自承担的责任及责任比例证明算?
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因履行加工承揽合同所产生的风险,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人(谢某)承担,定作人(谷某)一般不承担责任,除非定作人存在过错,由定作人依据过错责任的大小承担责任。
此案中,谢某在粉刷被告房屋时受伤,其关键点在于木架断裂。具体到本案实际案情中,木架系谷某提供给谢某使用,而木架本身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因此,谷某对谢某受伤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而谢某作为具有一点专业技能的装修工人,在利用该木架工作前理应进行仔细查看,以备不测。而正是谢某忽略了安全注意事项,导致本案结果的发生,谢某应承担本案的主要责任。
最后,法院判定双方对谢某受伤的后果应当由谢某负主要责任,谷某负次要责任。结合具体案情,由谢某承担本案损失的60%,谷某承担本案损失的40%。
案例2
刘某在自家开办了一小型菜刀加工作坊,没有办理工商登记。自2006年起,刘某雇请胡某某为其加工打磨菜刀,按件计算工资。2012年9月3日,胡某某操作打磨机打磨菜刀时,砂轮突然爆裂,砂轮碎片致胡某某左股骨、左拇指、左膝部等多处受伤,经鉴定构成六级伤残。胡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刘某赔偿医药费、继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残疾生活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损失共计220081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胡某某受被告刘某的雇请,在工作场所,使用被告提供的工具,为被告生产菜刀提供打磨加工的劳务,双方形成劳务关系;原告胡某某受伤系在打磨菜刀时,砂轮突然爆炸,砂轮碎片致伤原告,原告胡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没有过错,故被告刘某应对原告胡某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据此,判决被告刘某赔偿原告胡某某的合理经济损失187462.49元。
案例3
2014年5月,王某应张某要求到张某家中做木工,为张某做家具、天花、地板等。因人手不够,王某协助张某另外引见了方某,方某自带工具,在张某家中为张某做家具、天花、地板等,张某依照做工天数向方某发放报酬,依照100元/人/天计算工钱,张某天天提供午餐一顿及一包香烟。几天后,方某在对一块木板施行切割的施工进程中,被木板中飞溅进去的铁钉刺伤眼睛,造成各种经济损失计26000余元。
法院判决
本案中,方某是依照被告张某的要求,为张某做家具等特定劳务,尽管方某是本人预备工具,所提供的劳务也具备一定的技术含量,但张某是依照方某的做工天数,以每人每天100元的工钱发放报酬和提供午餐,做多少天领取多少天的工钱,方某并没有享有劳务报酬之外的额定利益,且张某在一定程度上对方某的工作内容、工作进度行使着管理和指挥。因此,本案应当依照劳务关系解决,张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小贴士:
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劳务服务,由接受劳务方按照数量支付报酬而建立起来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加工承揽关系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关系。
两者的区别
一、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支配与服从关系。雇佣关系中,雇员对于工作如何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雇主可以随时安排指挥雇主的工作,雇主须为雇员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自始至终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关系,承揽人对承揽活动享有自主支配权,只对劳动成果向定作方负责,定作人对如何完成工作的安排无权干预,《合同法》中规定,定作人有必要的监督核验权,但又规定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二、双方成立合同的前提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主一般在选择雇员时,以雇员的劳动技能是否符合工作为标准,雇员则直接看劳动报酬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以应允提供劳务。在承揽关系中,定作人选任承揽方要考虑对方的设备,技能,信誉,劳力是否能胜任工作,承揽方则要考虑自己的技能和现有条件能否完成工作和获利来缔结合同。
三、提供工作的一方提供的内容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员提供单纯的劳动力,以满足雇主的需要;在承揽合同中,承揽方则以其特有的技能提供劳动成果。
四、提供工作的一方劳动设施依赖性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员一般不需提供劳动设备,主要由其自身提供劳动力,承揽关系中,承揽人要自己提供设备,以便于完成劳动成果,定作人不须提供劳动设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