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转创业投资抵扣优惠政策(四):备案、申报怎么办?

在申报备案办理程序上,不同的优惠主体同样也有着不同的办理程序。

其一:公司制创投企业和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

随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程序的变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2018修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自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起,投资人在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和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满两年(24个月)等时间,无需办理相关的备案程序,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自行按照时间要求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需要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在23号公告附表中,创投企业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需要留存的资料包括:

1.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

2.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等相关材料;

3.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未上市等]说明

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需要留存的资料包括:

1.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

2.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明材料;

3.创业投资企业与其关联方持有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的说明;

4.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比例的情况说明;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的证明材料;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情况说明;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总额比例的情况说明。

其中,对于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合伙创投企业还需要在投资满2年的年度以及分配所得的年度企业所得的年度终了后及时向法人合伙人提供《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所得分配情况明细表》。

优惠主体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需要将本年度享受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的情况和金额、以前年度结转的尚未抵扣的股权投资余额的、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情况,填报《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子表。

其二: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

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其符合条件的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而不是抵扣从初创科技型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所得,需要按规定备案申报和纳税申报。

备案申报。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应报送《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同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备查资料同公司制创投企业)。合伙企业多次投资同一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应在每次投资满2年的年度终了后,分别备案。

纳税申报。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后的每个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个人合伙人在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将当年允许抵扣的投资额填至《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栏,并同时标明“投资抵扣”字样。“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扣除在“投资者减除费用”之前,应和《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中“当年实际抵扣投资额”一致。

当年度分配的经营所得<结转上年可抵扣投资额+当年新增可抵扣投资额时,当年实际抵扣投资额=当年度分配的经营所得;当年度分配的经营所得≥结转上年可抵扣投资额+当年新增可抵扣投资额时,当年实际抵扣投资额=当年新增可抵扣投资额+结转上年可抵扣投资额。

其三:天使投资个人

天使投资个人同样也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其符合条件的投资额的70%,只能在其转让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中扣除,而不是抵扣从初创科技型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所得,同样也需要按规定备案申报和纳税申报。

备案申报。天使投资个人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4个月的次月15日内,与初创科技型企业共同向初创科技型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应报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留存企业备查,备查资料包括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多次投资同一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应分次备案。
  抵扣申报。天使投资个人转让未上市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按规定享受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时,应于股权转让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并同时提供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天使投资个人可以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对转让部分股权的,当期不足抵扣全部的投资抵扣优惠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中注明,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后,企业注销清算的,天使投资个人应及时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到初创科技型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情况登记。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部分,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需同时抵扣前36个月内投资其他注销清算初创科技型企业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的,申报时应一并提供注销清算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并注明注销清算等情况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以及前期享受投资抵扣政策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未注销清算的,天便投资人转让其全部股票时,其投资额的70%未抵扣完的部分,不再结转到其他投资股权转让时抵减。

扣缴税款。《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订)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在《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股权转让行为发生的次月15日内,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天使投资个人转让股权时,扣缴义务人、天使投资个人应将当年允许抵扣的投资额填至《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或《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税前扣除项目”的“其他”栏,并同时标明“投资抵扣”字样。

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可抵扣投资额合计-累计已抵扣投资额时,本期抵扣投资额=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可抵扣投资额合计-累计已抵扣投资额时,本期抵扣投资额=可抵扣投资额合计-累计已抵扣投资额。

被投资企业义务。一是在天使投资个人转让股权纳税申报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相关信息。二是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对天使投资个人,应在备注栏标明“天使投资个人”字样。

特殊情况处理。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足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条件后,初创科技型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天使投资个人在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票时,有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的,应向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限售股转让税款清算,抵扣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清算时,应提供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和《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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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转创业投资抵扣优惠政策(五):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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