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注意了: 法院扣划存款无需出示双证,亦无需附生效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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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在资产保全部门工作,但时常遇有分行咨询协助法院执行冻结、扣划事宜,主要集中在证件、文书、律师持令调查、特定产品的冻结扣划等,有些问题实践中争议较大。为确保民法典统一正确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对现行执行类司法解释进行了全面清理,并于2020年12月29日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条款对法院执行公务及扣划存款时出具的证件、提供的文书等内容进行了简化,以便利执行工作,在实践中应予注意。一、法院扣划时无需出示双证即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关于执行公务时是否必须同时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银行通常要求法院执行人员同时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甚至要求提供身份证。实践中也发生了不少因为要求提供证件等被司法处罚的案例。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在修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时,将原第8条关于执行公务时证件的出示,由“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修改为“出示工作证件”,简化了出示证件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原规定2020年修正8.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按规定着装。必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加。执行公务证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发。7.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件,并按规定着装。必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加。之所以如此修订,最高法院认为,主要是随着近几年执行规范化的提升和协助执行环境的改善,再要求执行公务时同时出示两证已无必要,且在最高人民法院和相关部委联合下发的通知中对双证的要求已经有所改变。例如,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法〔2014〕251号)第9条和第11条规定,执行人员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询、冻结股权或投资权益时,应当出示工作证或者执行公务证。9.执行人员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询时,应当出示工作证或者执行公务证,并出具协助查询通知书。协助查询通知书应当载明被查询主体的姓名(名称)、查询内容,并记载执行依据、人民法院经办人员的姓名和电话等内容。11.人民法院要求协助公示冻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时,执行人员应当出示工作证或者执行公务证,向被冻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所在市场主体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送达执行裁定书、协助公示通知书和协助公示执行信息需求书。二、法院提取存款时无需附生效法律文书即执行依据关于提取存款时是否需要附生效法律文书即执行依据的问题在实践中亦存在争议。有的银行在协助扣划时除要求法院提供《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外,还需提供生效判决等裁判文书,以进行内容的核对。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在修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时,将原规定第35条的“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内容予以删除,简化了提供文书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原规定2020年修正3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其收入转为储蓄存款的,应当责令其交出存单。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提取其存款的裁定,向金融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附生效法律文书,由金融机构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交人民法院或存入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28.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其收入转为储蓄存款的,应当责令其交出存单。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提取其存款的裁定,向金融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金融机构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交人民法院或存入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之所以删除上述规定,主要是参照201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网络执行查控工作的通知》(法[2018]64号)相关规定。该通知第6条规定:“六、人民法院网络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时,应当提供相关《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人员工作证件及联系方式;现场扣划的,参照执行。”根据该规定,法院进行现场扣划参照网络查控进行,仅需要提供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未要求附生效法律文书。最高法院认为,该规定符合执行法院和协助执行单位的职责划分。故在协助法院扣划存款过程中,银行可不要求其提供生效法律文书,但仍应要求扣划人员提供与扣划内容相一致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司法文书。银行工作人员应注意到上述司法解释的修订内容和变化,并法院冻结、扣划存款时妥善做好协助执行工作。●相关链接最高院答复 :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同一被执行人的清偿顺序问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十二条司法解释”废止后不良资产交易应对措施E N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