熬过2年就能赔?到底是瞎说还是真的?

你是不是经常听到卖保险的说这样的一句话:

“没如实告知不要紧,只要熬过两年才出险,保险公司不赔也得赔!”

实际上这句话为我们引出了一个关键词——两年不可抗辩

所谓“两年不可抗辩”也称为“不可争议条款”。

指的是在保险合同生效两年后,除非投保人停止缴纳保费,否则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主张解除保险合同。

也就是说,保险签订两年后,保险公司就不能解除合同了。

可这难道就代表着,不需要如实告知了?

难道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就是免死金牌了吗?

今天保姐就给大家一次性说说两年不可抗辩的问题。

01

什么是两年不可抗辩?

两年不可抗辩的出现,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在2009年“两年不可抗辩”正式纳入我国《保险法》。

在此之前,确实有保险公司“店大欺客”,因为一点小问题,就拒赔已长期缴费的客户,导致整个保险行业都出现信任危机。

所以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两年不可抗辩才应运而生。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关于如实告知与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是这样的:

首先声明,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只适用于长期险,并不适用短期险。

我们来解读一下第16条的重点。

1.买保险的时候,有义务如实告知。

2.如果没有如实告知,合同成立2年内,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拒赔。

这里分两种情况:如果故意不告知,不退保费;因过失没告知,会退还保费。

3.合同成立2年后,不管有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都不可以解除合同。出险之后,也应该赔偿。

在这个条款的保护下,大部分未如实告知,都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两年不可抗辩的加入,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保险公司的肆意解约并拒赔行为,对客户和保险公司来说都是好事。

但问题就出在,大部分人因此错误地认为这是带病投保的利器。

因为如果故意欺瞒,甚至构成欺诈,两年不可抗辩就可能失去效力,必须在合法的基础上才行。

02

什么情况下不能赔?

两年不可抗辩条款,虽然对我们消费者很有利,但也不是万能的,依然有不赔的情况。

比如在投保前就有了大病,两年后申请理赔。

这种属于主观恶意的,明显的带病投保行为,就是明显的骗保行为。即使真的过了两年,也不能赔付。

就算去诉讼,法院也不会支持,毕竟法院不会纵容大家骗保,去影响社会的公平公正与稳定性。

而且保险公司也不傻,在条款当中也都加了初次确诊的定义,只有在投保后,第一次发生重疾才能赔付。

所以,如果之前就有过重疾,哪怕是康复了,也不要去隐瞒告知,否则过了两年也不会赔的。

这时候我猜你一定会问:我要是没大病,比如我有甲状腺结节没告知,两年后会影响理赔吗?

这种情况还是挺多的,并不少见,不过也存在很大争议。

这里保姐觉得也要分几个情况来说:

1.如果是小毛病,比如感冒发烧,不足以影响承保结论的,一般不会被拒赔。

2.如果是有直接关系的,或影响承保结论的,虽然过了两年,也一样拒赔。

相反,如果过了两年,所患疾病之间没有明显的关系,一般是可以赔的。

举个例子,小A有甲状腺结节,得了甲状腺癌,当时的核保结论是拒保,或者除外,那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

但是如果小A是得了甲状腺结节,但是小A意外残疾了,或者是得了其他器官的癌症,甲状腺结节无法引起这些疾病,也没有近因,那大概率还是要赔的。

在争议很大的情况下,就需要走司法途径了,将这个难题留给法官大人去解决。

不过根据以往的判罚来看,很多时候司法还是倾向于保护消费者的。

除了刚刚说的主观恶意明显的情况,还有几种情况,即使是上诉也讨不到便宜:

1、主观恶意明显;
2、非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
①条款“责任免除”提到的事项;
②保险公司和客户特别约定不保的,比如某重疾险对甲状腺结节是除外责任承保,客户也接受,那之后客户确诊甲状腺癌,保险公司不用赔;
③不符合赔付要求的;
3、客户未按时缴费,超过宽限期(一般为60天,超出60天仍未补缴保费,合同自动失效),宽限期后出险。

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是国家用来保护消费者的,但并不鼓励消费者拿来钻空子或打擦边球。

如果未如实告知的情况是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涉及金额特别大,即便过了两年,保险公司也可进行抗辩。

作为消费者,在维护自己权益的同时,一定要尽到如实告知的义务,不然亏的还是咱们。

03

总结一下

保姐想说,不管两年不可抗辩到底是不是免死金牌,我们都一定要秉持如实告知的思想去购买保险。

不为别的,就为了对自己负责。

你想象一下,一旦以后真的生病了,躺在冰冷的病床上,家人在照顾你,是你有心思跟保险公司打官司,还是家人有心思跟保险公司打官司?

如果你未如实告知,这大病又是发生在2年内怎么办?是不是妥妥的白花钱了?

所以啊,为了给我们自己省事,给家人省心,就一定要如实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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