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决案件中变更判决的适用空间及其规则|北京行政裁判观察
在本案中,最高院认为确权类行政裁决案件在事实清楚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应适用变更判决直接确定争议地的归属。但此种做法是否符合变更判决的立法意旨,是否适用于所有行政裁决案件仍存在讨论空间。有鉴于此,本文拟在本案基础上,探讨行政裁决案件的司法救济路径以及在行政诉讼的语境中人民法院的判决方式选择,即变更判决的适用范围。
一、行政裁决案件之司法救济路径
1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必要性之探析
2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与司法变更权
二、行政裁决案件之司法变更权
1
司法变更权之理论基础
2
司法变更权之规范依据
三、行政裁决案件中变更判决之适用
1.
变更判决之适用条件
2.
变更判决之适用规则
[1]郭修江、张巧云:《审理山林确权类行政裁决案件可适用变更判决》,载《人民司法》2020年第11期。
[2]参见陆平辉:《行政裁决诉讼的不确定性及其解决》,载《现代法学》2005年第6期。
[3]参见韩思阳:《行政裁决纠纷的诉讼选择》,载《政法论丛》2014年第4期。
[4]参见陈国栋:《我国不必建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以行政权对民事争议的介入程度为切入点的反思》,载《政治与法律》2013年第8期。
[5]参见韩思阳:《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之难以逾越的障碍》,载《行政法学研究》2006年第4期。
[6]参见成协中:《行政民事交叉争议的处理》,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4年第6期。
[7]马怀德主编:《行政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91页。
[8]参见张尚鷎主编:《走出低谷的中国行政法学——中国行政法学综述与评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541-543页。
[9]参见余凌云:《行政诉讼上的显示公正与变更判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4项)的批判性思考》,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5期。
[10]参见杨伟东:《履行判决变更判决分析》,载《政法论坛》2001年第3期;江必新:《论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载《人民司法》2012年第19期。
[11]参见孙笑侠:《司法权的本质是判断权——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十大区别》,载《法学》1998年第8期。
[12]章志远:《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的法理解读》,载《中国法学》2020年第6期。
[13]参见夏锦文、刘志峰:《行政诉讼司法变更的理论基础》,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6期。
[14]参见谢卫华:《论赋予法学对行政裁决司法变更权的必要性》,载《行政法学研究》2003年第3期。
[15]参见信春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203页。
[16]李建良:《行政诉讼十讲》,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20年版,第171页。
[17]刘宗德、彭凤至:“行政诉讼制度”,载翁岳生编《行政法》(下册),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1436页。
[18] Kopp, VwGO, 18. Aufl. , 2012, § 113 Rn. 152 f. 转引自陈清秀:《行政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646页。
[19] Vgl. Kopp/Schenke, VwGO14, § 113 Rdnr. 8. 转引自陈敏:《行政法总论》,新学林出版有限公司2011年版,第1529页。
[20]参见江必新等编:《新行政诉讼法导读:附新旧条文对照表及相关法律规范》,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96页。
[21]参见王锴:《行政诉讼中变更判决的适用条件——基于理论和案例的考察》,载《政治与法律》2018年第9期。类似观点参见江必新主编:《新行政诉讼法专题讲座》,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275页。
[22]参见何海波:《论行政行为“明显不当”》,载《法学研究》2016年第3期。
[23]参见孔繁华:《行政变更判决研究——以比较法为视角》,载《当代法学》2006年第5期。
[24]参见胡肖华主编:《权利与权力的博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227页。
[25]陈清秀:《行政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646页。
[26]参见张旭勇:《行政判决原论》,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202页。
[27]关于法院能否变更行政主体的事实认定问题,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并未一概持否定态度,例如日本、德国和法国。参见涂怀艳:《行政诉讼变更判决研究》,载章建生主编:《行政诉讼判决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680页。